辦理公證要經過申請、受理、審查和出證四個環節。有些公正則需要特別程序。
首先我們講一下辦理公證的一般程序,當事人辦理公證一般情況下可以到申請人住所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法律行為和法律事實涉及發生地的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即到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如收養公證,應當到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辦理公證,涉及不動產轉讓的公證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託聲明中涉及不動產的除外,招標、拍賣、開獎等公證應由活動進行地公證處辦理。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親自到公證處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公證處派公證員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申辦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申辦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是代理人代為申請應當提交有資格代理的證明資料,如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等。
三是需要公證的文書以及與公證有關的財產所有權的證明材料。
四是同時還要按照公證處的要求填寫公證申請表。
以辦理收養公證為例,收養人收養子女,首先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收養子女的條件,公證處才予以辦理公證。申請辦理公證時,收養人不僅向公證處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婚姻證明、健康狀況證明、經濟狀況證明、無子女的證明,還要向公證處提交與送養人籤訂的收養協議,或民政部門籤發的證明、被收養人的出生證明等材料。
公證處對當事人或代理人提出的申請條件要進行下列審查:
一是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是否有利害關係
二是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無爭議。
三是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屬於公證處業務範圍及公證處的管轄
四是當事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申請公證的資格
五是申請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是否真實合法六是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整,文字是否準確,籤名、印鑑是否齊全
七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完備或有異議時有權通知當事人做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或材料。對於確屬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處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於符合公證條件的,由公證員籤署並出具公證文書,公證文書的正本、副本應當根據當時的需要製作相應的份數發給當事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公證處留存原本和一份正本副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