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興一家房地產公司的10名銷售人員,在某樓盤銷售期間,共同利用案場銷售經理對房源銷控的職務便利以及銷售人員對房源銷售的職務便利,向客戶索取額外「茶水費」6000元至48萬元不等,最多居然累計索取400萬元。
近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這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10名被告人獲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部分被告人獲緩刑。
庭審現場
2018年春節剛過,準備買房的張女士四處看房。到了3月中旬,她聽說有一個樓盤很緊俏,就趕緊跑到售樓處去預約。但是銷售周某告訴張女士:「現在房源已經沒有了,如果已經購買的客戶願意轉讓,我幫你關注著,只不過可能需要加一點錢……」
張女士覺得原來的客戶轉讓房屋,加點錢也是應該的。她沒有反對,回家等著銷售的「好消息」。
沒過幾天,周某打電話通知張女士,告知現在有一套房子客戶要轉讓,但是需要額外加12萬元的更名費,還特地關照張女士這12萬元的更名費需要現金支付給原客戶。
張女士考慮了一下,覺得12萬元的加價可以接受,便通過支付寶轉帳了12萬元。一周後,張女士與公司籤好了購房合同。
事後,被告人杜某作為銷售經理從中拿走了6萬元,剩下的由被告人洪某的銷售團隊分贓。
就這樣,很多被告知需要等其他客戶轉讓房源的買房者像張女士一樣通過加價的渠道買到了該樓盤的房子。
被告人杜某是本案的關鍵人物。2017年2月,杜某經人介紹進入嘉興這家房地產公司並擔任該公司開發的一房產項目銷售經理,主要負責銷售渠道銜接、樓盤宣傳拓客等業務。期間公司支付給杜某薪酬,沒有銷售提成。
2018年2月,杜某發現該樓盤非常熱銷,捕捉到了「商機」。於是,他向被告人洪某、周某提出向客戶收取「茶水費」的想法,三人共謀,「茶水費」只收取現金,並向客戶聲明收取的「茶水費」是不出具任何收款憑證的。一開始約定,收取的「茶水費」杜某從中拿一半,剩餘的由業務員和各自的團隊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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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分配方式大概持續了兩個月左右。到了2018年5月,隨著房地產市場越來越火爆,「茶水費」也越收越高。此時,分配方式也發生了變化,違規收取的「茶水費」60%是分配給杜某,剩餘的40%由其他分配。
嘗到「甜頭」的杜某等人並未就此收手。杜某交代,自己到底收取了多少「茶水費」也記不清楚了,他除了支付自己買房的80多萬元,還幫妹妹支付了買房款近40萬元,這些都來源於違規收取的「茶水費」。他來嘉興時只有不到3萬元積蓄,除了支付房款,每月的車貸也是用「茶水費」還的。
2018年7月,杜某所在公司主管人員聽到有人反映,開發的樓盤買不到,需要額外的「茶水費」才能買到。主管人員懷疑其中有問題,調查後立即報了案。
公司表示,杜某等員工在銷售樓盤房產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在未經公司許可情況下,擅自以額外向購房客戶收取「茶水費」的方式將公司的房產加價銷售,並採取收款不入帳方式對收取的「茶水費」直接進行坐收坐支、中飽私囊,給公司的聲譽造成了巨大的損害,也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杜某、洪某、周某等共同利用案場銷售經理對房源銷控的職務便利以及銷售人員對房源銷售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杜某涉及索取人民幣317.47萬元,被告人洪某涉及索取人民幣400.27萬元,被告人周某涉及索取人民幣285.977萬元,被告人孔某涉及索取人民幣172萬元,均屬數額巨大,其餘被告人涉及索取人民幣分別為88萬元至30萬元不等,均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據此,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為銷售人員一定要長遠規劃職業,遵守職業道德,不能貪圖眼前利益,一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也會對管理制度、經濟利益、公平權利等構成侵害,很有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而作為消費者,也要提高維權意識,切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被他人的招數坑蒙拐騙,若發現開發商或銷售人員或中介機構等相關人員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有收取「茶水費」「指標費」、內部房源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固定協議、轉帳憑證、收據或發票等有效證據,並向行業協會、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證和舉報。
來源: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