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8日訊中國證監會網站23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5號、46號)顯示,無錫五洲國際裝飾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洲國際裝飾城)及其相關公司債存在募集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等問題。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海證券)在五洲國際裝飾城發行的公司債券中的執業情況存在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等問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5號)顯示,經查,五洲國際裝飾城及其相關公司債存在下列問題:「16錫洲01」「16錫洲02」「17錫洲01」募集資金中有12.2億元未按約定用途使用;「17錫洲01」未披露2017年年度和2018年半年度定期報告,「16錫洲01」「16錫洲02」「17錫洲01」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事項臨時報告,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辦法》第4.8、4.9條的規定。
五洲國際裝飾城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五洲國際裝飾城董事長舒策城、日常經營主要負責人舒策丸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現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六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五洲國際裝飾城及相關責任人舒策城、舒策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要求:五洲國際裝飾城及相關責任人舒策城、舒策丸應加強對《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合規守法意識,杜絕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6號)顯示,經查發現,國海證券在五洲國際裝飾城發行的「16錫洲01」「16錫洲02」「17錫洲01」公司債券中的執業情況存在下列問題:國海證券對五洲國際裝飾城的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其募集資金中有12.2億元存在未按約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而國海證券出具的2016年、2017年受託管理事務報告中,均披露五洲國際裝飾城募集資金已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借款。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行為準則》第十四條、十五條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
現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國海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要求:國海證券應加強對《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合規守法意識,杜絕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是否披露定期報告。約定披露的,發行人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或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分別向本所提交並披露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和本年度中期報告。因故無法按時披露的,應當提前披露定期報告延期披露公告,說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響債券償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風險。
發行人委託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的,應當在募集說明說中約定披露定期報告。
年度報告應當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就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說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債券存續期間,發生下列可能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或者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或者存在對發行人及其發行的債券重大市場傳聞的,發行人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並披露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行人經營方針、經營範圍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二)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四)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20%;
(六)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淨資產10%的重大損失;
(八)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九)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十一)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掛牌條件;
(十二)發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三)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十四)其他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本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核准的用途;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約定的用途。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發行人應當指定專項帳戶,用於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發行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處理,對發行人、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相關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行為準則》第十四條規定:在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受託管理人應當持續監督並定期檢查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否與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一致。
《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行為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受託管理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受託管理人應當將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債券交易場所的網際網路網站,同時將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供公眾查閱。
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受託管理事務報告、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中國證監會及自律組織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無錫五洲國際裝飾城有限公司及舒策城舒策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無錫五洲國際裝飾城有限公司,舒策城、舒策丸:
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我局對你公司相關公司債的情況實施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無錫五洲國際裝飾城有限公司存在下列問題:
一、「16錫洲01」「16錫洲02」「17錫洲01」募集資金中有12.2億元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其中:5.95億元用於購買理財,6.25億元用於償還購買理財的民間借貸。同時「16錫洲01」「17錫洲01」募集資金帳戶未專戶專用。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二、「17錫洲01」未披露2017年年度和2018年半年度定期報告,「16錫洲01」「16錫洲02」「17錫洲01」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事項臨時報告,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辦法》第4.8、4.9條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無錫五洲國際裝飾城有限公司董事長舒策城、日常經營主要負責人舒策丸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現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六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無錫五洲國際裝飾城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舒策城、舒策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你們應加強對《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合規守法意識,杜絕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5月20日
【行政監管措施】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我局對你公司在無錫五洲國際裝飾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16錫洲01」「16錫洲02」「17錫洲01」公司債券中的執業情況進行了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對發行人的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其募集資金中有12.2億元存在未按約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其中有5.95億元用於購買理財、6.25億元用於償還購買理財的民間借貸;而你公司出具的2016年、2017年受託管理事務報告中,均披露發行人募集資金已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借款。上述行為不符合《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行為準則》第十四條、十五條的規定,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七條的規定。
現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加強對《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合規守法意識,杜絕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