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下午,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籤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故意殺人、盜竊犯王某執行死刑。
圖:視覺中國
2018年初,罪犯王某與被害人江某某(女,歿年50歲)相識,並多次進行性交易。同年3月30日,江某某到沙洋縣後港鎮黎橋村王某家中留宿。次日夜裡,王某與江某某在王某家臥室發生口角,王某遂拿起放在床頭的一根鐵棍朝江某某頭部連續猛擊數下,致江某某因重型顱腦損傷致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死亡。4月1日上午,王某將江某某的手機扔到後港鎮西湖內,後在自家後院附屋內南側房間挖掘一處深坑。4月3日凌晨,王某將江某某所佩戴的一條黃金項鍊、一枚黃金戒指(共價值6623元)、一對鉑金耳環取下,將江某某屍體從臥室轉移至深坑掩埋。之後,王某將江某某錢包內800元現金據為己有,將從江某某屍體上取下的首飾變賣,獲得贓款5890元。2018年4月9日17時許,公安機關在沙洋縣黎橋村將王某抓獲。
罪犯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王某殺害被害人後盜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依法應數罪併罰。罪犯王某在與被害人言語不和發生爭吵後即起意殺人,持鐵棒連續猛擊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作案後為掩蓋罪行而清理現場和作案兇器、掩埋屍體、毀滅證據,作案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實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對罪犯王某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宣判後,罪犯王某服從判決,未提出上訴,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並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判處罪犯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籤發的執行死刑命令,於2020年12月10日將罪犯王某驗明正身,在指定刑場執行死刑。
瀟湘晨報綜合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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