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秋高氣爽的日子,迎來了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公布的好消息,12港毒全部被批准逮捕了!
有小夥伴問,那有什麼不同?不還是關在裡面嗎?能關多久?能不能關一輩子?能不能砰(斃)掉?要討論這些讓人興奮的問題,我們一起來翻開法律條文,對12港毒偷渡的生動案例展開下研討。
之前深圳鹽田公安分局公布了對該批港毒分子依法刑事拘留的情況,涉嫌罪名是偷越國(邊)境罪。
刑事拘留:是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這十二港毒,當時在海上偷渡,明顯是正在實施犯罪,接手案子的鹽田公安分局依法採取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關進看守所),這就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後證據充分的,公安機關就會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通俗說,就是把證據交給檢察院,讓檢察院審查,如果檢察院和公安局判斷一樣,就會批准公安局的申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這12港毒,能12個人一起逃,肯定就是結夥。從香港逃過來內地,就是流竄作案。所以鹽田公安分局辦案期限可以延長到30天。
今天不是第38天嗎?那不就是超時了?
(網圖,非十二港毒)
其實海警抓捕十二港毒當天,一般是開展犯罪證據的收集,移交深圳公安局後,公安幹警也要審訊製作筆錄,限制人身自由的「盤問」和「繼續盤問」可以有兩天時間,之後再刑拘。另外,」檢察院還有7天。刑訴法規定,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也就是,從抓到十二港毒,到批准逮捕之間,最長可以39天。現在提前了一天,顯然是合法範圍。
逮捕之後呢?能關多久?
刑訴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這麼多人的案件,案情肯定很複雜,逮捕後再關3個月這是打底了。
刑訴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又規定下列情況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這個案件,涉及香港誰組織偷渡,臺灣誰接應,美國有沒有人背後指揮。連蓬佩奧都出來給這12港毒站臺,他有沒有可能是港毒團夥的幕後大老闆?這麼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再延長兩個月實屬正常!
我們算一下,公安局刑拘一個月,檢察院批捕後兩個月,案情複雜延長一個月,接著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又兩個月,這就半年過去了,那差不多到法院開庭判決了吧?
(網圖,非十二港毒)
別急,開庭前還有大殺器。
刑訴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現在在港和境外港毒對12名同夥正瘋狂落井下石。港毒組織「民陣」揚言十月一日發起聲援他們的非法遊行,港毒勇武組織揚言要為12人報仇(人還沒死呢,你就報仇?)、在香港街頭多點開花。9月24日,亂港派議員在立法會圍堵香港政務司司長張建宗,要求港府違反內地法律派人與12港毒見面。一群不知道哪裡來蒙著面的自稱港毒家屬,要國際社會去「救」12港毒。蓬佩奧、美國議員、英國議員對案件指手畫腳……
明顯,這些所謂的「聲援」、「救助」都只是為了炒作,有理哥在《蓬佩奧關注十二港毒?越跳判越重!》一文中提過,他們越蹦躂得高,就越是給內地辦案機關提供新的線索。本來只是偷渡,但是這麼明顯的外國勢力幹涉,這12人是不是之前有參與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才會讓境外勢力瘋狂叫囂?不行,要查查看。
如果一查出新的犯罪事實,之前那半年關的,推倒從來,再重新計算一遍。
我想牢裡的12港毒,如果能看到這篇文章,跳樓的心都有了。
刑訴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裡,不少都是十年以上。也就是說,如果六個月內啟動第二輪,那第二輪可能不止六個月,除去刑拘那個月,可能是七個月。
六個月加七個月,也就是還沒開庭,就有可能關一年多了。
如果第二輪之後,境外又提供新證據呢?
公安局:……
檢察院:……
能享受這麼久的看守所生活,真要多謝境外吃他們人血饅頭的「手足」幫忙。
至於開庭了,怎麼判呢?
從檢察院批捕罪名知道,十人起碼涉嫌了「偷越國(邊)境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也就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另外兩人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目前公布的罪名看起來,沒有境外港毒提供新證據,也就12港毒中十人會判一年或以下,兩人會判兩到七年,不是很重。
接著有理哥又要放大殺器了!
根據《刑法》,「背叛國家罪」可以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分裂國家罪」可以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武裝叛亂、暴亂罪」可以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顛覆國家政權罪」可以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勾結」依照以上各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來剛抓到的時候只是輕罪,境外港毒同夥為了給美國粑粑表現,跳著跳著,可能就把危害國家安全的證據抖出來了。
法院:……
12港毒:……
法律討論完了。現在要如果有人問12港毒還要關多久這個問題,要怎麼回答?
答:快的話一年內,久的話……無期徒刑也有可能……
有理哥不得不感慨一下,案子本是一件清晰不過的案子。
罪責在身的12人為逃避香港法律制裁,選擇了偷渡逃臺,不料自己送人頭變「投案送中」,而亂港派去年反對「引渡條例」的修訂,如今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沒有「引渡條例」如何將12人交由香港審判,怕是最「黃「的法官也是瞪眼乾著急了。
連日來,亂港派政客又是求助美國「告洋狀」,在明知「美式人權」的把戲後,仍執意將事實清楚的法律問題硬說成「人權問題」,意圖「裡應外合」,配合國際反華勢力向特區政府和內地施壓,在毫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污衊「內地海警進入香港水域執法」,造謠「香港警方將12人『賣豬仔』」。名義上是招搖過市的說在幫助聲援同夥,事實上卻是把同夥往火坑裡推!
但他們不在乎,因為他們上了「賊船」,已經吃掉了自己的良心。利用一切「政治化」手段阻遏特區政府、分裂中國就是他們此生的「事業」,現如今他們正在赤裸裸地消費和利用「十二瞞逃」和他們的家人。
但是,請亂港派明白一件事情,香港國安法頒布出臺不是空紙一張,香港也不是烏克蘭,背後有強大的祖國做依靠,絕不可能讓你們的分裂「革命」成功。
如今的香港已和去年大相逕庭,有法可依的香港警隊絕不會放任黑暴肆虐,溯本清源的「掃毒」、「掃黃」行動正在一步一步開展,公務員界、教育界、醫療界、司法界的「黃屍」們,如若一意孤行,不知迷途而返,最終等待亂港派的命運只能是和「十二瞞逃」一樣的鐵窗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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