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要】事發當天的晚上,丈夫孫某因身體不適提前下班回家,剛一進門就看到了這樣一幕:妻子王某和男子於某躺在床上,更令他無法接受的是王某躺在床上不著寸縷,而妻子穿的也非常少。孫某怒火中燒,非常憤怒,拿起桌子上一把水果刀,像瘋了一樣衝向妻子的於某。於某看到這一幕,抓起衣服,向外跑去,兩個人從家中跑到了馬路上,一個在前面拼命的跑,一個在後面拿著刀追,情況非常的危急。不一會,於某體力不支,被女子的丈夫孫某追上,兩人扭打在一起,女子的丈夫孫某持刀將於某刺成重傷。
本案是發生一起真實案件,筆者對原案件稍作改編,隱去案發地及當事人真實姓氏,但仍尊重了案件的基本事實,對行為人的行為定性不會產生影響。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展開討論。
說起第三者,人們都會痛心疾首,第三者破壞他人本有的和諧美滿的婚姻家庭,無論從道德還是從人倫角度,都應對其作否定評價,但是,在痛恨第三者的同時,對應於第三者而出軌的女人或男人,更值得討懲,一個人出軌毀滅的往往是兩個或更多的家庭,經常會聽到人們呼籲對通姦行為刑事立法,將通姦、婚外同居、婚外情等相當的行為上升到刑法角度,用刑罰規制類似行為,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也許尚早,從世界範圍來看,鮮有類似的立法例,但從婚外不法行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力來說,似乎有將類似行為上升到刑法角度的必要,但從人性的基本需求來說,還值得討論。
擺在人們面前是現實的問題是,性是男女最本的需求,隨著人口流動數量的龐大,婚內男女迫於生計,造就了大量牛郎織女,農村留守婦女問題、進城務工者臨時夫妻問題、夫婦一方因身體原因性不能等問題,在我們呼籲採取刑罰規制類似行為同時,不得不做更理性思考。
本案中,作為妻子王某與丈夫孫某並非兩地生活,拋開孫某可能的身體原因外,妻子王某的行為確實值得討懲,在丈夫眼皮底下、在自已床上與於某行苟且之事,其行為是對丈夫的極其不忠,對家庭的肆意破壞,其行為也是導致丈夫孫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也是導致於某重傷及其家庭可能破碎的重要原因。但從目前法律框架下,王某與於某的行為只能評價為違反道德的行為,雖然兩人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婚姻法屬於民法範圍,並不是公法意義上的違法行為,因此,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也無法規制該行為。本案中,最直接受到身體傷害的是於某,其能保住生命也是萬幸,而導致這一結果的正是王某的丈夫孫某,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憲法性權利,是最基本的人權,任何人非經法定程序法定機關,都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健康。
◆ 王某與於某的行為
王某與於某的行為系違反婚姻法的婚外非法性行為,婚姻法屬於民法範圍,又具有公法上的違法性,兩人的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 於某的行為不是非法侵入住宅行為
非法侵入住宅是非經權利人同意擅自闖入他人住宅或要求退出拒不退出的行為。作為妻子王某為住宅權利人之一,於某進入於某家經於某妻子王某同意,因此,於某的行為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 孫某刺傷於某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是正對不正的合法行為,面對不法侵害,刑法鼓勵和倡導人們大膽實施正當防衛,但並不是對所有違法行為均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筆者認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行為界限至少應該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對於婚外非法性生活、通姦等行為不得實施正當防衛。
兩高一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
從該《規定》中,可以明顯看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行為界限,這一《規定》是對刑法理論中關於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行為的重申,從正當防衛理論中完全可以推導出這一結論。
◆ 孫某的行系故意殺人(未遂)或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行為
刑法中的行為是類型化的行為,一個行為被評價為殺人行為還是傷害行為,要根據該行為法益侵害的危險程度、打擊部位、使用的工具及現場特殊環境等作客觀評價,而不是行為人自已說出的殺人或傷害意圖所指向的行為。
本案中,孫某使用的是水果刀,導致了於某重傷的結果,現場居民及時發現制止並報警才阻止了孫某繼續行為等,可以初步判斷孫某的行為至少為故意重傷他人的行為,由於本案沒有交待於某傷害的部位,因此,對於孫某的行為是殺人還是傷害尚以準確認定。但兩種行為雖然都沒有導致於某死亡結果,刑量上存在較大差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結合本案實際,對於孫某可能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後半段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對孫某在三至十年內量刑。但不排除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對孫某量刑就會很重。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可見,如果孫某的行為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行為,量刑上較故意殺人(未遂)相對要輕一些。
本案中,作為妻子王某的行為令人憤恨,其行為不僅可能導致兩個家庭的破碎,同時也是第三者於某身受重傷及丈夫孫某走上犯罪道路的罪魁禍首。作為第三者於某,雖然身受重傷,仍不值得人們同情。但作為丈夫孫某行為,更多的人對其處境抱以同情,認為孫某對一個不忠實自已及家庭的女人,而付出自由的代價不值,更理性地說,孫某的衝動和置法律於不顧的行為更值得人們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