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中國電影文學學會在北京舉行了以「依法維權,合同為盾」的中國影視編劇論壇,眾多來自國家版權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版權協會、北京市律師協會等單位的專家學者以及在京影視編劇60餘人出席了此次論壇。
當天,中國電影文學學會向社會及行業內編劇推薦並公布了3個有關劇本交易的合同書、劇本版權授權書的標準格式,受到與會編劇們的歡迎。喜多瑞影視公司的代表當場接受3個合同範本及授權書格式樣本,並表示將率先使用。
這3份合同分別為「影視劇本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書」、「影視文學劇本委託創作合同書」、「影視劇本著作權轉讓合同書」。中國電影文學學會會長王興東介紹,這3份合同都是從實踐中來的,涵蓋了劇本創作的各個環節。
與會的版權專家、法官、學者對學會出臺合同範本給予高度評價。他們表示,許可、委託、轉讓3個合同各有標準,完整地體現了《著作權法》賦予劇作家的權益,為全國從事影視編劇的作者,也為經營影視劇本和從事影視製片者提供了一個符合法律原則的合同範本。
王興東在介紹推出3個合同的起因和過程時說:「我們很多編劇都有籤合同的教訓,吃虧上當後才認識到合同是我們的命根子。我們是靠智力寫作,靠血汗來謀生的人,學習籤好著作權許可、委託、轉讓合同是我們從事劇本寫作的必修之課。劇本是我們交易的資本。影視產業是版權經濟,而劇本是影視版權的首要版權,投資商是靠經營版權來創收的,第一個出場的就是我們編劇,如何依法與投資商、製片方籤訂一個公平守信的版權使用合同,這是寫作藝術之外的一門藝術,每一位從事劇本寫作的人都不可輕視,必須學會經營自己的版權交易。我寫了30多年劇本,經歷過上當受騙,掉入合同陷阱,遭遇違約侵權的教訓。這些年來,由於有關影視劇本的訴訟呈直線上升,如何維護編劇的權益問題,很多編劇期待行業學會能夠出臺範本合同。」
北京市律師學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主任葛小鷹律師、國家版權局版權司信息處副處長馮宏聲、中國電影文學學會維權部部長汪梅林在論壇上詳細地解讀了如何有效使用3個合同,尤其是怎樣利用重要條款進行自我保護。八一廠副廠長、著名編劇柳建偉,《開國大典》編劇劉星,《離婚了別來找我》編劇費明,《半路夫妻》編劇彭三源,《外來妹》編劇謝麗虹,《我的兄弟姐妹》編劇劉毅,《半生緣》編劇關渤等在會上介紹了籤署合同的經驗與教訓。
葛小鷹:重視版權合同 依法維護權益
這幾種合同中都有要引起格外注意的事項。就許可使用合同而言,編劇應該注意到,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中有明確規定,合同中要表明許可的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如果是專有使用權,那麼甚至連編劇自身都無法再使用這些權利。在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作為一項無形權利,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分項轉讓。另外,轉讓的地域,在合同中也應該明確,是國內,還是全球,國內轉讓是否包括港澳臺等,這些都應該在合同中註明。另外,在轉讓中也可以附帶條件,比如要求特定的演員、導演等。還可以約定時間,在一定的時間後可以附條件地回購或者回收。在委託合同中,應該就版權歸屬做好約定,是屬於委託人,還是創作者。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法律規定屬於創作者,也就是受委託人。另外,委託創作合同中創作者的權利往往要受到委託方的制約,那麼,為了保護創作者,就應該在這類合同中作好保護創作者權利的約定。即使是著作權約定屬於委託方,作為創作者的編劇的人身性的權利,比如署名權還是屬於自己的。而像發表的權利,修改的權利等,都應該在雙方討論後加以明確。另外,在合同中我們還保留了「特別約定」的條款。因為雙方根據自己的情況,往往會有一些個性化的需求。
去年美國的編劇罷工中,編劇們其實是在主張深入的版權,就是在院線之後的後續產品的權利,而我們編劇在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方面還是相對初級。其實在整個產業鏈中,編劇無疑是基礎,編劇應該清楚自己有哪些權利,才能在合同中為自己爭取更有利的地位。
馮宏聲:利用合同積極爭取權利
編劇在籤訂這些合同的過程中,如果對合同不了解,對法律不掌握,對方往往可以在合同中設置陷阱,侵害我們的權利。編劇創作,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動創作,對此大家應該明確,自己主動創作出的劇本本身的使用上,不是必然和影視發生關係。如果是自己主動進行創作的劇本被製片方看上,那麼在籤署合同時,如果沒有及時把自己的權利約定好,那麼按照現行的法律,根據劇本創作出的影視作品的權利是屬於製片人的。當然,劇本本身的權利還在自己手裡。如果單獨使用劇本,和製片商沒有關係。比如影視播出後,編劇把劇本改編為小說,這時和影視製片人沒有關係。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委託創作。如果委託合同中沒有規定,劇本著作權仍屬於編劇,而即使在合同中約定著作權屬於製片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在合同中加入對應的條件,利用合同法、民法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大家還要注意,要在許可合同中明確,不是許可製片方使用著作權。著作權是大的權利,應明確許可使用的是攝製權。許可使用分為專有和非專有。如果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話,這對作者風險比較高。那麼,應該爭取在合同中就許可使用來附帶條件。在執行合同中,按照合同中的條件,如果對方不滿足,權利還可以自動回到自己手裡。許可合同中還有別的條款給大家選擇,比如出書包括不包括電子版,是否在網絡中傳播,這些都是單項的權利,應一項項分開在合同中明確。
轉讓合同中,仍然可以設條件。製片人買了劇本,沒有拍攝,這對編劇的創作熱情等方面是不利的。那麼在合同中可以就此設期限,一定時間內如果製片方沒有投入拍攝,那麼劇本可以收回。在這類合同中還可以在地域、範圍等方面設條件。
還有應該注意的是,在委託創作合同中,要注意劇本的著作權和依據劇本拍攝的影視的著作權是兩回事;在保證編劇的署名權方面,雖然作為人身權利,製片方必須保證編劇的署名權,但如何為編劇署名還有很多情形。廣電總局有個規定,就是故事片的常規署名中,編劇位列第一位,我們可以用這一部門規章作為合同依據;另外,《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一旦編劇把權利給了製片方使用,那麼製片方可以進行必要修改,也就是編劇的修改權受到了限制,但是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人身權利,仍然在編劇自己手裡,可以依此來和對方博弈。如何在製片方進行修改時保護自己作品完整權這個問題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也就是我們要在合同中應加以彌補的地方。
汪梅林:讓「睡眠」的權利覺醒
2008年,由於美國編劇罷工,引起了全世界對編劇這個行業的關注。公眾終於認識到,持續好幾年的中國編劇維權活動,已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了。編劇權益被侵犯是全世界行業內的普遍問題,編劇維權不僅是美國,也是各國發展影視產業的必然之舉。去年,85名中國編劇發表了維權聲明,引起了社會各方關注和聲援,之後34位全國政協委員在提案中表示支持。特別是媒體的介入,對引發更大範圍的關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人們普遍對於影視劇的首創者、被遺忘在幕後的著作權人、故事的發明者、文學形象的創作者,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和同情。過去的一年,編劇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將侵權者送上被告席,引起社會的關注,擴大了編劇維權影響。實際上,問題不在於訴訟勝負,而是編劇們通過訴訟讓「睡眠」的權利開始覺醒,讓被侵害後的忍氣吞聲化作法庭上的唇槍舌劍。在當今保護著作權制度不完善、侵權大量發生的情況下,編劇應積極行動,不能等待權益的恩賜。在廣電總局2008年的電影工作會議上,某些導演在影視片字幕上署名「某某作品」的做法,受到總局嚴厲批評,總局通知國內影視公司,不得在影片中出現這類不符合規定的、侵犯其他創作者權益的署名方式。此後,這種情況將被遏制。
這些進步,是一步步推進的,是有目共睹的,這當中,就有我們的努力。然而,編劇權益受侵犯的情況並沒有得到徹底的改變,一些侵權行為仍然廣泛地存在,維權之路還很艱難。當下,在編劇合約中,霸王條款依然暢通無阻。編劇在創作過程中被侵犯署名權、獲得報酬權和作品完整權方面,沒有本質的改善,一些編劇,尤其是年輕編劇的基本權益還處於極度被漠視的狀態。此外,從行業內部,到社會意識,包括輿論環境,對編劇的輕視和不尊重,依然廣泛存在著,大學生電影節等依然未給編劇設置獎項。這都是需要我們堅持進一步深化維權活動的原因。我們希望,在新的一年,維權活動能夠更加推進,以三個基本合同為契機,以法律為武器,保障自己的權利。
作者:邱振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