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公開發布《2019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書》(簡稱《白皮書》),收集彙編了近年來全省人社系統辦理的具有典型性、時代性、新穎性的案件,涉及就業、養老、工傷、勞動關係、農民工工資等多個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
四川人社將陸續推送
《白皮書》中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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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4月9日,富某(女)來四川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以下簡稱省總隊)投訴稱:其在2017年10月17日入職某銀行成都分行,已籤訂《勞動合同書》,試用期為6個月,單位應於2018年4月17日為其轉正,但至今未轉正;其於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5月24日申請產假,這期間除生育保險報銷以外,某銀行成都分行未對其發放工資。富某投訴請求:1.請求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2.請求試用期到期未轉正的經濟補償;3.請求提供入職至今的工資明細;4.請求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本人經濟補償。
調查處理
省總隊接到投訴後,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及《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於2019年4月12日依法進行立案調查,並向某行成都分行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告知書》《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書》,要求該銀行成都分行提供相關材料備查。
經查,富某與該銀行成都分行籤訂了2017年10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富某於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在該銀行成都分行原資產管理部工作,2018年5月至今在貸後管理中心工作。用人單位發現富某在試用期間已有身孕,並以此為由暫緩履行轉正手續,產假期間的工資也未按時足額發放。根據調查情況,省總隊認定富某投訴事項屬實,責令用人單位糾正其錯誤,為富某按期轉正,並補發富某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5月24日期間工資。經省總隊調解後,該銀行成都分行與富某多次協商,達成一致,該行成都分行向富某支付工資以及經濟補償5萬元,富某主動向省總隊遞交了撤訴申請。
案件評析
(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該銀行成都分行在富某休產假期間未發放其工資,屬違法行為,應予以責令改正。現在存在部分企業或單位對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一定了解,但仍然存在為了單位利益漠視職工權益的情況。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加大打擊力度,有效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試用期作了明確規定,該案中富某在試用期滿後應按期轉正,單位以懷有身孕為由暫緩為其辦理轉正手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予以糾正。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加強宣傳力度,採取多種形式和途徑,加強對企業、單位和勞動者的執法普法宣傳,增強法律意識,減少法律糾紛,維護社會和諧。
(來源:四川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