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期,孕期女職工復工後應享受什麼特殊勞動保護

2020-12-18 騰訊網

新冠肺炎疫情目前正趨於緩解,用工單位開始逐步復工。

Q:

昨天收到當事人諮詢,說自己是一名孕婦,公司要求她復工並將之安排在門崗,負責給單位員工量體溫。她擔心安全問題不願意接受該崗位安排,公司卻告知她如不配合,會做出辭退處理,她想諮詢該如何應對。

因為女性特殊的生理結構及孕育子女的社會使命,對女職工實行勞動保護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們國家在憲法保護婦女的原則之下已經建立起了內容較全面、標準較高,體系較完善的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等,規定了諸如女性「四期」的特殊保護等相關制度。孕期的保護具體包括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禁止、孕期的勞動範圍及勞動強度禁忌、用工單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等等。

這樣以人為本的特殊保護給女性提供了強有力的充滿人性關懷的法律保障,有利於保護孕期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自身及下一代的生命健康,又利於促進特勞動關係的和諧與穩定。作為人口大省,我省有700萬女職工,孕期女職工的數量不會少。那麼這一特殊時期,對於孕期的女職工,應該給予何種特殊保護呢?

2020年2月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做好兒童和孕產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兒童和孕產婦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 」。疫情特殊時期,特殊人群,更需要特殊保護。

2月8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下發《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孕產婦疾病救治與安全助產工作的通知》指出:「堅持底線思維,強化風險意識,堅守母嬰安全底線。」

2月6日,河南省總工會下發《河南省總工會關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復工復產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保護開展崗位建功「網上練兵」活動》的通知,省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根據上述通知的精神建議各地工會女職工組織:

一是通過協商等方式,積極推動用人單位加強生育保護,結合實際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居家遠程辦公,靈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時間,做好疫情期間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勞動保護。

二是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向地方有關部門反映疫情期間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訴求,及時協同解決相關問題。

三是密切關注疫情期間及疫情過後返崗復工女職工權益保護問題,依法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從上述一系列文件可以看出,特殊時期孕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受到相關部門的高度關注。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律師提醒用工單位在疫情期間復工對於孕期女職工需要給予特殊勞動保護:

一、不得為孕期女職工安排感染風險高的崗位,也不得因為孕期女職工拒絕感染風險高的崗位安排而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二、儘量安排孕期女職工居家遠程辦公,合理安排休假及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如果違反規定,侵害孕期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孕期女職工可以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申訴,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侵害孕期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其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殊時期,全面復工在即,用工單位應當給孕期女職工提供特殊的勞動保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等有關部門也應各司其職、加強監管,把善法落實到位。法律得到實施,著眼於現在,解除了孕期女職工的後顧之憂,促進了特殊時期勞動關係的和諧;著眼於未來,則有利於我們民族優秀體質的延續,有利於國家的興旺發達,彰顯出了我們社會的文明進步程度。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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