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生育、哺乳期間 女職工有這些勞動權利!-哺乳,產假,勞動保護...

2020-12-20 東方網

  據上海發布,今天是「三八」國際婦女節,讓我們一起來關注女職工的勞動權利保障噢!市人社局說,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簡稱為「三期」),對其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降低其工資待遇。「三期」可以休息多少天?「三期」女職工具體享受哪些保護待遇……

  「三期」是哪三期?

  「三期」指的是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所以,「三期」一般到嬰兒一周歲噢。)

  「三期」的天數是如何規定的?

  孕期

  1

  產前工間休息1小時/天: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2

  產前假2.5月: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如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產前假。

  產期

  1

  產假98天:本市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

  生育假30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30天」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包括雙休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3

  流產假15天或42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哺乳期

  1

  哺乳時間1小時/天: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2

  哺乳假6.5月:女職工生育後,如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6個半月哺乳假。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患有產後嚴重影響母嬰身體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哺乳假。

  「三期」女職工勞動保護待遇有哪些?

  01

  勞動關係方面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對其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提醒:即使在試用期內,單位也不能以懷孕作為解除「三期」女職工的理由。

  02

  勞動報酬方面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三期」,而降低其工資待遇。

  03

  勞動保護方面

  用人單位應當調整或降低「三期」女職工的工作量;「三期」女職工禁忌的工作崗位特別是重體力和有毒有害崗位,絕對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

  04

  工作時間方面

  女職工「三期」期間,應當減少工作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加班及夜班勞動。(提醒: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是計入勞動時間的。

  05

  休息休假方面

  女職工因為「三期」情形需要的身體檢查、休息、生育和哺乳等無法正常出勤的時間,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相應的假期,享受全部或部分工資待遇以及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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