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期間,產假、津貼標準,女職工須知,《婚姻法》這麼規定!
對於大多數女性同胞來說,了解產假相關的法律規定是非常必要的。那麼,到底什麼是產假呢?它是如何定義的呢?你知道嗎?現在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相關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是的,對於滿足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的相關規定,孕期、產期以及哺乳期的女員工是受到特別保護的,有產檢假、產假、哺乳假、生育津貼等等。
比如說,李女士所在單位上一年月繳費平均工資是5100元,她生育前後共128天產假。那麼她享受的生育津貼的標準就是5100元除以30,再乘以128,則她在產假期間共可得津貼21760元。
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產假的具體標準。
1.產檢。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女員工自確認懷孕並在醫院建檔開始,每個月就有產檢假,孕期7個月以下的,每個月有一天產檢假;孕期8個月時,就有2天的產檢假了;產檢假是要計入勞動時間的,也就是說單位不能因為員工去產檢就算其曠工或請假,不能因此扣工資。
2.生育津貼。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按照法律規定,生育津貼的發放標準為:產假女員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生育津貼是由生育保險基金來發放的;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女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月份)÷365(天數)×產假具體天數,一次性計發。
3.哺乳期。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在《女員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第9條明確規定,在嬰兒未滿一周歲時,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員工加班、不得安排夜班勞動,並且,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