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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欄目
第90期
本期內容
■案例講解
■未婚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在勞動關係和休息休假方面享受哪些特殊勞動保護?
■未婚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本期講師
講師簡介
周杰,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省婦聯「天府小妹微普法」欄目公益講師。
最近,在我接到的關於婦女就業相關的法律諮詢中,尤其女職工諮詢產假相關的問題較多,其中關於未婚先孕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相關的產假權益和生育津貼待遇的問題較為典型。那麼今天,我就與大家聊一聊這個「違反計生政策生育的女職工能否享有產假、產假期間能否享受相關生育津貼待遇」的這個問題。
首先,給大家講解一下哪些情況屬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目前的政策規定下,違反計生政策主要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或無計劃生育證明的超生。比如:未婚先育、非婚生育、超生等。下面,先給大家分享一個案例:
案情
2010年5月10日,張某(未婚)與A公司籤訂《勞動合同》,從事文字編輯工作,勞動合同期限2年。2011年8月28日,張某(未婚)因意外懷孕在某醫院生育孩子,A公司以張某未婚先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不同意其產假休假,也沒有申報生育保險支付生育津貼。2012年4月11日,張某以公司未安排其休產假、未支付產假生育津貼為由提出辭職並進行了工作交接,同時要求A公司支付生育期間的津貼、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未同意。
2012年6月10日,張某申訴至A市B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A公司辦理終止勞動關係的相關手續、支付經濟補償金x元及支付生育津貼x元。該仲裁委裁決:A公司為張某辦理終止勞動關係的相關手續,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x元,駁回其他仲裁請求。
那麼,剛才這個案例中,就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核心問題:
第一,未婚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在勞動關係和休息休假方面享受哪些特殊勞動保護?
第二,未婚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01
未婚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在勞動關係和休息休假方面享受哪些特殊勞動保護
於2012年4月28日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據此,我們可以認為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享受一定的特殊勞動保護,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除有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從法理上來說,勞動權是公民生存的基礎,屬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違反計劃生育,可以實施行政處罰,但不能限制勞動者的勞動權。如果對公民勞動權進行限制,則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權,不管是合法生育還是非法生育,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都不能因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從實證的角度考慮,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有例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那麼《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均沒有明確規定不得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將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作為解除條件的,當條件成就時,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
因此,如用人單位在依法制定並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嚴禁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情形及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計劃生育被處罰的,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如用人單位的依法制定的制度明確有以上規定,則具有這類情況的勞動者或將面臨勞動關係被解除的風險。
其次,違反計劃生育的勞動者可以享受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體現了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給予了非婚生育婦女合理的法律保護。因此,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的,仍應適用並享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權利,享受產假。
那麼,再給大家明確一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的內容: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對於基本產假,我在此多聊一句,不同的省市還有不同的延長規定,比如,四川省在基本產假98天的基礎上延長60天。
02
關於未婚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我國目前仍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第十八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生育行為是計劃生育的必要條件之一,此外,我國對於生育權的基本國策是「有計劃的生育」,也就是超生仍違反計生政策。在司法實踐中,關於未婚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審理也依然需要參考適用其他部門規章和相關文件中關於生育保險的規定。比如:參照我國原《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現行有效):「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於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
以上規定證實勞動者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生育系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下的行為,即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主體應為已婚女性,這是由生育這一特定的生理現象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其次,生育應符合計劃生育的要求。因此,我國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女性只限於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已婚並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者。
因此,本案張某系未婚女性,其懷孕不屬計劃內生育,因此張某未婚懷孕不屬於符合計劃生育的行為。鑑於張某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其因懷孕生育支出的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亦不屬於生育保險基金的支付範疇。因此,根據相關生育保險規定,只有符合計生政策生育的女職工才能享受生育險的報銷及津貼待遇,而違反政策的女職工則無法通過生育險獲得相關費用的報銷及產假津貼。
值得關注的是,我國目前對於生育權的基本國策是「有計劃的生育」,計劃生育是一項行政管理職權,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具體落實。但2021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刪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實行計劃生育」的條款,我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是否會隨之出現調整或變化,對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是否影響生育津貼的享受的相關規定是否也會隨之調整或變化?我們將會密切關注並及時為大家傳遞相關的政策和法律知識。
來源:四川幸福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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