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每個準媽媽都很關心的問題。在國家的相關規定中,女職工可以享受的產假都是按照「國家法定產假+地方增加產假」的模式,每個地方甚至每個單位都有所差異。
小編的單位在國家沒放開二胎政策前,產假是第一胎順產五個月,剖腹產五個半月。是不是特別誘人。可是自從放開二胎政策,產假變成一胎二胎都是四個月。小編結婚晚,婚假15天沒趕上,變成了13天,產假五個月更是沒趕上。晚婚的福利還沒享受到,就被取消了。
那麼在國家法定方面,到底是怎麼規定產假的呢。女職工合法的生育都可以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而各地的增加婚假可具體參考當地的計劃生育條例。
一、產假國家規定:1、《勞動法》:女職工生育可以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難產的,應當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3、注意能否享有晚育假,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
二、產假相關規定:
1、產假屬於國家規定的法定帶薪假期,因此法定的產假期間是不能扣除女職工的工資的。
2、產假期間的女職工是可以享有生育津貼的,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
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①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或工資,按照女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在上年度為該職工月人平繳費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到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發放生育津貼。計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按自然天數。②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期間的工資,女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3、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與產假期間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產假期間的女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從國家法定產假的角度來看,二胎可以和生育一胎一樣享受帶薪產假,產假的天數也和一胎產假時間並未差別。需要注意的是,二胎生育時是否符合晚育的標準,如果符合晚育的條件,那麼可以在原來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一些產假。
每個地方和每個單位略有不同,不知你們那的產假是怎麼樣的呢,不如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