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勞動法釋義】第60章 女職工產期的保護
【勞動法】第62條
【釋義】本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產假根據不同情形,分為正常分娩產假(順產)、難產產假(難產、多胎)、流產產假。正常分娩產假:根據2012年4月28日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正常分娩的,產假98天。分為產前假、產後假兩部分,其中產前假15天。女職工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享受15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給予42天產假。
醫保
【案例】杜淑思2012年8月到新茗牙科醫院從事護士工作,2017年9月雙方籤訂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度薪資為4500元,其中基本工資3000元,崗位、工齡、職務等補貼1500元。同年12月,杜淑思休產假,每月生育津貼3000元,共計6個月。杜淑思產假期過後,新茗牙科通知其上班,其以產假期間的工資、福利與單位發生矛盾為由,始終未回單位上班。
2018年11月,杜淑思要求新茗牙科:(1)補足其產假期間所領生育津貼1.8萬低於正常工資(4500*6)的差額共計9000元。(2)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後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金(4000*5.5=2.2萬)元。
生育保險
新茗牙科醫院稱,杜淑思正常上班期間月基本工資為3000,全部工資發全,合計4500元,產假期間不在崗,只能領取基本工資,不能享受津貼補貼等崗位相應待遇,新茗牙科已為其繳納了生育保險,由社保支付其工資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杜淑思產假期滿後,單位通知其正常上班,其不按時上班,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導致雙方勞動關係解除的過錯不是新茗牙科,故其無權主張經濟補償金。
【問題1】新茗牙科是否足額為杜淑思繳納生育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