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樂平市數名準媽媽反映,當地一些醫院、學校等用人單位下發通知,稱育齡婦女產假期間若領取了生育津貼,就不得再領3個月的產假工資。她們認為此舉存在侵犯育齡婦女正當權益及《勞動法》之嫌。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9月,景德鎮市總工會曾以函件形式,要求市人保局就此質疑做出明確答覆,最終得到的復函意見是: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得重複享受。此後,樂平等縣(市)區人保局及相關用人單位下發文件予以執行。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到底該不該「兼得」?連日來,記者就此展開調查採訪。
下通知明令「停發3個月工資」
樂平市人民醫院的陳女士向記者出示了一份該院12月7日下發的《關於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的通知》。《通知》稱,該院參保生育女職工產假期間可享受3個月生育津貼,經辦人憑相關證明到樂平市人保局領取,同時該院停發3個月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
樂平市人民醫院辦公室負責人表示,《通知》是依據當地人保局的相關規定製定的。他解釋,該院育齡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如果領取了3個月工資,則不能再享受生育津貼,只能「二選一」。
樂平市人保局副局長盛峰則坦承,根據景德鎮市人保局相關文件要求,確實出臺過有關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二選一」的規定。他還表示,包括自己的親朋好友在內,當地不少育齡婦女對此規定提出質疑,而縣級層面是在執行上級文件,就算認同「二選一」的做法有不妥,也不能違背政策要求行事。
景德鎮市人保局在《關於對市總工會「關於請求對有關生育津貼發放規章條文給予明晰界定的工作函」的復函》中的解釋是:生育津貼是按照在職工享受產假或者計生手術休假期間所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得重複享受。但未進一步解答此舉是否與《勞動法》等法律規定有衝突的質疑。
省人保廳:「二選一」並不違法
一些育齡婦女表示,既然以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名義所發的錢都是一樣的,為何還要分成兩種說法呢?就算用人單位不給女職工購買生育保險,按《勞動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仍然要照常發放產假工資。如果只能「二選一」,那國家推出的生育保險政策豈不是多此一舉?
我省數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均表示,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賦予女職工的兩項合法權利,女職工理應依法享受,任何一項權利都不得被剝奪。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只發產假工資或只發生育津貼的做法,與《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是相衝突的。
然而,省人保廳醫療保險處相關負責人唐劍華明確表示,產假工資或生育津貼是為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基本生活而設置的,生育津貼屬於補償性質,是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來支付的。按照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及2012年1月我省施行的《江西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這兩者不能兼得。因此,地方人社部門實行「二選一」做法並不違法。
不過,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就如何發放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我省有多個省直機關及南昌等設區市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人性化」地予以「兩者兼得」。樂平市人民醫院已決定收回此前下發的「二選一」文件通知,明確表態可「兩頭」享受。
國家試點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並軌
記者查詢到,當前,多個省份關於生育保險的政策,基本上也是明確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兩者不能兼得,就此問題,許多地方都引發過爭議和討論。
我省多個縣(市)區人保局相關負責人均表示,當前生育保險政策中的相關規定確實與現有的法律法規存在衝突,需國家層面結合人口政策、婦女就業和放開「二孩」生育政策及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對生育婦女醫療費用支付、生育津貼標準、產假獎勵政策如何進行細化等問題,明確出臺一個新規定,便於基層人保部門操作。
據了解,當前國務院已決定在重慶、邯鄲、合肥、嶽陽等12個城市試點運行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軌,調整實施《社會保險法》中關於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建帳、核算以及編制及編制預算的規定,將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繳和管理。該試點方案實施期限為2年,擬2018年全國推行並軌,屆時可從法規層面解決相關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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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童夢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