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0-12-25 財務第一教室


財會[2018]33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會〔201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財務局: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明確會計人員範圍和專業能力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部制定了《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18年12月6日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淨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督;

  (八)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九)其他會計工作。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於會計人員。

  第三條 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四)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四條 會計人員具有會計類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表明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判斷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五條 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會計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會計人員。

  單位任用(聘用)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

  單位應當對任用(聘用)的會計人員及其從業行為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違法人員行業禁入期限,自其違法行為被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明確會計人員職責權限。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採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依法對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及其從業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人員自律組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其章程規定,指導督促會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會計職業道德和其章程的會員進行懲戒。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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