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今年28歲,至今未婚。長得也算是「一表人才」。在初中畢業以後,他就在社會上遊蕩,久而久之就經常行盜竊之為。一天自己和外面的朋友聚餐過後,便準備坐地鐵返回自己的小屋內休息。
在坐地鐵的過程中,他看到一個長得十分秀麗的女乘客,想到自己活了快三十年也沒有交過女朋友,內心就起了異樣的衝動。於是他便開始趁地鐵上人多的時候對該女乘客實施猥褻。但李某並未想到在他的右面還有一個女子王某,她在一上車就「盯」上了這個長得較帥的小夥子,見李某行如此不堪之事,她便拿出手機將這一幕拍下。李某猥褻得逞後就準備溜之大吉,沒想到剛下地鐵就被王某一把揪住,她對李某說剛才的所作所為均已被拍下,如果不想被報警的話就要答應同自己過夜。李某害怕了,再三思量之後選擇同王某去賓館行事。
註:本案來源自真實案例,筆者摘錄主要案件事實,方便閱讀!
接下來筆者從當事人個人角度分析本案中的行為
這裡李某對於女乘客的猥褻行為就是我們所稱的「鹹豬手」。關於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是有爭議的,因為李某並未採取「強制」手段壓制女乘客的反抗。不過筆者不贊同該種觀點。我認為這種行為還是要以強制猥褻罪處理的。
至於理由,筆者認為李某在這種情況下利用地鐵車廂相對擁擠、不易察覺、較難避讓的客觀條件,以及女乘客當眾羞於反抗的心理特點,違背婦女意願,對女乘客實施了猥褻行為。這符合強制猥褻罪的法條規定。
也就是說,李某本人雖未有強制猥褻中的「強制行為」,但是他利用了地鐵人多眼雜的客觀條件達到了自己的目的,不能將其視為是一般的猥褻行為,而應當作為犯罪處理。在司法實務當中,也已經有類似行為被判刑的先例。
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人(所有的男性和女性),其基本含義就是違背被害人的意願,猥褻被害人的行為。
本案當中的王某拍下了李某的罪證,面對持有的罪證她可以及時向當地警方反映,這是她的正當權利,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義務。但是她不能夠用這種正當的權利去達成自己的非法目的(脅迫李某與自己發生關係),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我們仔細考慮一下,正是王某利用會告發李某猥褻女乘客的這個事實,才使得李某最終不敢反抗,王某也最終達到了自己的目的。這也符合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所以,王某的行為同樣構成強制猥褻罪。
發現有人違法犯罪並及時向有關機關舉報,這是每個人都具備的正當權利。但是正當權利的行使也要有限度:既不能用這種權利來達成自己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這無論在哪個法律領域都是被嚴令禁止的。不過換個角度而言,倘若這種正當權利的行使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則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視為違法:
以本案而言,假設王某拍下了李某猥褻他人的事實,然後以此脅迫逼李某還清尚欠自己的欠款,則王某的該行為就是合法行為,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大家對本案的處理結果有何看法,歡迎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