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09:0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女子曹某與男子劉某系離異夫婦,2017年5月份,兩人經親友介紹後相識戀愛,不久就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曹某婚前與前夫生育一女兒,隨著曹某再婚其也隨母親一起同劉某共同生活。因生活瑣事不斷,再婚後的曹某和劉某都沒從上一次的婚姻中吸取教訓,相反仍然經常爭執、拌嘴、互不相讓,甚至發生嚴重肢體衝突。無法忍受劉某的粗暴脾氣,曹某就離開了劉某回娘家居住。
2019年7月份,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理後判決不準離婚。第一次判決離婚後,曹某認為雙方感情並未好轉,還是要求離婚。但劉某則表示離婚可以,但條件是曹某需返還為其購買金飾的彩禮錢和給繼女上中專的學費。雙方依舊爭議不下,難以達成統一的意見。無奈之下,曹某第二次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離婚糾紛,準許曹某和劉某離婚,對劉某要求曹某返還彩禮錢及繼女學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曹某與被告劉某均系再婚。2017年5月份,原、被告經人介紹後相識,同年7月3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亦無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結婚期間,被告給了原告12500元購買金飾。為上學,被告給了繼女兒(原告與其前夫所生)上中專的學費13500元。婚後雙方感情一般,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18年6月14日,在某鎮集市上,被告要求原告回到句容市某住所,原告推託有事不回,雙方在言語上發生衝突,被告用手打了原告右臉頰部位一拳,造成右臉頰青腫。原告兩個胳膊被拉拽,造成部分部位青紫。事發後,原告報警,公安機關及時出警予以調解處理。同年6月19日,原告到醫院治療。此後,原告離開被告家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2019年7月份,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2020年5月份,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離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產生不和,多次爭吵並報警,從本院2019年9月份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以來,雙方關係未有緩和好轉。原告從2018年6月份離開被告後,一直居住在娘家,未與被告共同生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再次起訴離婚,應予準許。關於原告是否需要返還被告購買金飾的12500元的問題,被告在結婚期間,給付原告財物購買金飾,屬於彩禮性質,屬於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贈與,是一種附條件的行為,現條件已經成就——原、被告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故被告要求返還購買金飾12500元的主張,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於原告是否需要返還被告給其繼女兒(原告與其前夫所生)的上中專的學費13500元。原、被告結婚後,原告的女兒因母親改嫁而隨雙方共同生活,原告與前夫所生女兒和被告之間形成繼父女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父母對子女之間存在撫養義務,故繼父母對繼子女亦存在撫養義務,繼父母為撫養繼子女支出的生活費、教育費,不能因繼父母離婚而要求返還。故被告要求原告返還學費13500元的主張,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據相關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句容市人民法院
原標題:《繼父母離婚,能否要求繼子女返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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