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26年後,雲南彌勒縣男子何學光被無罪釋放。今日下午,何學光已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1100萬餘元國家賠償,並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和原案件承辦人公開道歉。
新京報訊(見習記者 周思雅)服刑26年後,雲南彌勒縣男子何學光被無罪釋放。此前,何學光因被控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11月18日,何學光代理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今日下午,何學光已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1100萬餘元國家賠償,並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和原案件承辦人公開道歉。
今天下午,何學光與家人前往雲南省高院訴訟服務中心申請國家賠償。受訪者供圖
被控故意殺人判處無期
26年前,時年24歲的何學光被控故意殺人。
檢方指控,何學光因被彌勒市(原彌勒縣)勒色村的人用石頭砸傷,產生報復之心。1994年4月2日,何學光攜帶捆綁好的炸藥及電筒朝勒色村方向走,發現對面有人走來,認定是勒色村人,隨即用火柴點燃導火索,(將炸藥)朝對面來人拋去,並當場將其炸死。
判決書顯示,上述事實系經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火柴梗1根及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1995年12月,紅河州中院審理後認為,何學光無視國法,為報復而用炸藥炸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判決後,何學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1996年4月,雲南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訴稱案件證據不足
服刑期間,何學光始終拒絕認罪,並不斷提起申訴。
何學光代理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梳理在案證據後發現,該案證據不夠充分,事實不夠清楚。重新收集證據後,2008年5月20日,何學光向雲南省高院提交了刑事申訴狀。
申訴書顯示,何學光認為,自己無作案時間,辦案人員未對證明何學光不在場的證人進行調查取證;辦案人員從犯罪現場提取火柴梗一根,但並未對火柴梗進行指紋鑑定,申請對火柴梗進行指紋鑑定。此外,該案口供系審訊4天5夜後何學光被迫認罪,其他客觀證據不足以證明何學光有犯罪事實。
何學光在申訴書中提出兩個申訴請求,撤銷第一審和第二審判決,改判自己無罪。
2018年11月12日,雲南省高院發布該案再審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原審被告人何學光不服向該院提出申訴。該院認為,本案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再審決定書。圖源裁判文書網
重審宣判無罪今提起國家賠償
今年9月23日,紅河州中院做出重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原審認定何學光於1994年4月2日使用炸藥將被害人炸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確認。
法院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的直接證據只有何學光的有罪供述。在案的其他證據,如現場勘查筆錄、屍檢鑑定結論、證人證言等,僅能證明本案發生時間、地點、後果及何學光懂得爆破技術並持有炸藥等物品,並不能證實何學光故意殺人的事實。
此外,何學光的有罪供述是在長時間疲勞審訊後作出的,該供述不穩定,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即推翻了所作的有罪供述,其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為認定何學光故意殺人依據。
故紅河州中院認為,原公訴機關指控何學光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原審被告人何學光無罪。
11月18日,何學光案代理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今日15時許,何學光向雲南省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100萬餘元,並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和原案件承辦人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以此消除錯誤判決造成的消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