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個古老的職業。
在我國,有史料記載的最早出現的律師是在春秋時期,鄭國的訟師鄧析。那個時期沒有律師這個稱呼,人們把代人寫狀子打官司的人稱作訟師(也有一種說法是把代人寫狀子的人稱為狀師,代人打官司的人稱作訟師。因為訟師能言善辯,往往無理攪三分,鑽法律空子,以致於人們還用「訟棍」一詞來稱呼他們)。
據說,鄧析代人打官司時,小案子收取被代理人一件衣服,大案子收取一條褲子。那個時候,訟師代理案件是不分種類的,不像我們今天細分為刑事案件律師、民事案件律師、行政訴訟案件律師等。
我國歷史上訟師的社會地位不高,訟師所從事的職業是一種邊緣職業。
時代發展到了今天。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特別是近些年來我國司法體制的一系列改革,中國的律師制度正在一步步完善。
在我國,律師一般分兩種:一種是公職律師,這類律師是國家公職人員,與公務員一樣地按月領取工資;還有一種就是我們平常接觸到的律師,這類律師一般是以成立律師事務所的形式,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對外承接各種案件委託。律師事務所接到案子以後,再根據自己事務所律師的各自專業特長,指派具體接手案件的律師。
跟中學教師和高校教師分科分系一樣,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也是分專業的,有專攻刑事法律的,有擅長民事法律的,有專事婚姻法律方面的,有業務擅長行政訴訟法方面的。
如果一個人因為某件事涉嫌刑事犯罪被抓進看守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他被關進看守所的當天起,他有權委託律師為自己辦理有關事宜,包括取保候審(前提是辦理取保候審後不至於危害社會、對他人不具有人身危險性)。在公安刑事偵查和預審階段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如果案子到了檢察院,一樣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即使是到了法院,也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當然,所有這些,一般都是需要律師來處理完成的。因為,專業的人,幹專業的事。
話說回來。當事人要想委託律師辦理自己的案子,得依照法律的規定,對代理律師進行授權委託。有了授權委託書,律師才可以正式從事代理活動。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代理當事人從事有關法律活動,因此,律師的所有代理活動都是為了被代理人(委託人)的最大利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律師應當依法為自己所代理的當事人謀取最大限度的利益。這也是自古至今律師業的一條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