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訂訂加盟服務合同,加盟商如何維護自己權益,主張退還加盟費?
案情簡要:2019 年 4 月 15 日,兩閨蜜為加盟鑫未來公司的&34;餐飲項目籤訂了《定金合同》,並支付定金 15,000 元。同日,又籤訂《餐飲服務協議書》一份,約定如下:鑫未來向兩閨蜜提供開店諮詢與指導、服務流程及產品製作技術培訓、店面裝修裝潢設計等服務事項,合同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止;餐飲項目名稱為&34;,兩閨蜜使用項目標識的範圍為成都市金牛區,合同服務費 18 萬元;&34;項目經鑫未來前期人力、物力、財力投
入,已形成完整的品牌策劃、產品包裝方案、規範的製作技術及流程。鑫未來對項目標識及相關設計、產品製作技術擁有使用權,還有權提供給第三方使用;兩閨蜜若使用第三方物料的,需保證採購的物料與被告提供的原料在級別質量上相符,否則被告將採取追究違約責任等措施;兩閨蜜因自身原因要求單方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已經支付的費用不予返還且鑫未來有權收取不低於總金額 30%的違約金。
兩閨蜜於2019年 4月 17日支付了合同餘款165,000元及設備款31,800元。後雙方為履行《餐飲服務協議書》,又於 2019 年 4 月 22 日籤訂了《紅桃兔開店扶持協議》、於 2019 年 4 月 27 日籤訂了《物料定購銷售合同》(含附件《合作協議》),對&34;餐飲項目其他合作細節進行了約定。根據《物料定購銷售合同》約定,兩閨蜜於 2019 年 4月 27 日支付材料款定金 10,000 元。
後兩閨蜜並未實際經營&34;餐飲項目,並於 2019 年 7 月 8 日向被告鑫未來公司經理王某提出解除前述合同。當日,王某向兩原告退還設備款 31,800 元。剩餘款項一直不退,引發兩閨蜜訴訟維權。
餐飲加盟連鎖
律師觀點:
筆者意見:
1、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34;
2、本案中兩閨蜜與鑫未來籤訂合同時間為 2019 年 4 月 15 日,提出解除合同時間為 2019 年 7月 8 日,期間並未實際經營&34;餐飲項目。從籤訂合同到解除加盟合同,不足 3個月,兩閨蜜提出解除《服務合同書》的時間應當認定在被特許人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合理期限內。
最後筆者需要向投資者、加盟商再三告誡:
1、隔行如隔山,不僅僅擬投資加盟的行業,一旦起糾紛也最好諮詢專業特許加盟糾紛律師。
2、投資、加盟都會風險,這是做生意的應有之意。但是約定具體些,個別條款再三斟酌些,別被個別公司、業務員畫大餅所欺騙。
3、一旦發生爭議,千萬及時諮詢律師,不要怕花律師諮詢費。像本案例中的兩閨蜜,第一提出解除時間比較及時,第二並未實際經營加盟項目。這兩點看似容易,實則什麼樣的材料、證據才能充分論證上述兩點是十分重要的。
4、同樣的證據,不同的理解,可能所理解的的事實是不一樣的。所以律師關於基於證據上對事實的理解至關重要。決定案件勝敗。
作者:上海徐高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