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規定。
(1)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條件以及國家對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必須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除特別規定的情形外,試點納稅人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未主動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2)應稅服務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按照試點事項規定,試點地區的標準為500萬元。(3)「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其含義是,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可以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的,不適用上述規定。(4)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