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管理工作有關...

2021-01-08 中華會計網校

各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輔導期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我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認定工作程序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由辦稅服務廳受理資格認定申請,稅務分局進行認定初審,貨物勞務稅管理部門覆審,經主管局長審批後,由稅務分局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對按規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的納稅人,稅務分局在認定初審時還應進行實地查驗。

  二、關於實地查驗範圍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

  三、關於實地查驗內容

  (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身份證明是否與實際人員相符。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是否與實際人員相符。

  (二)是否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否與其申請時提供的有關場地證明材料一致。

  (三)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帳簿,是否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並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四)對於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商貿企業,稅務人員還應審核其註冊資金是否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是否在10人(含10人)以下,是否為批發企業。凡屬於小型商貿批發企業的,應納入輔導期管理。

  對於只從事出口貿易的企業,稅務人員應審核其是否有由商務部或其授權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有效《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確認其是否應納入輔導期管理。

  實地查驗後,查驗人員應製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實地查驗報告》(見附件),並由納稅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稅務查驗人員共同籤字(籤章)確認。

  四、關於銷售額的計算期限問題

  (一)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應自2010年3月20日起開始計算。

  (二)申請認定的納稅人,如果自申請之日的上月起以前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比照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認定。

  五、關於新舊認定程序銜接問題

  對於2010年3月20日前已經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2010年3月20日未完成認定的,一律按照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六、關於納稅輔導期管理有關問題

  (一)輔導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增值稅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增值稅偷稅總額佔該納稅年度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百分比。

  (二)納稅人發生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稽查部門應在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後5個工作日內,將《稅務處理決定書》傳遞至納稅人主管稅務分局,以便稅務分局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情況,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七、加強一般納稅人的後續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新認定一般納稅人的跟蹤管理。從認定的次月起,及時對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發票使用和納稅申報等情況進行密切監控。

  對於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直至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並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後方可停止執行。

  對符合輔導期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應嚴格執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二)各級國稅機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學習培訓,貫徹落實好認定辦法。各地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實地查驗報告》(略)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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