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我省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徵點...

2020-12-27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3年第3號)

  根據《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我省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徵點的通知》(青財稅字[2013]954號)規定,現將我省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應稅服務增值稅起徵點公告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含本數)。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通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和《青海省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精神,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試點行業包括交通運輸業(不包括鐵路運輸)及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等部分現代服務業。名單見青海國稅網站,網址:http://www.qh-n-tax.gov.cn.

  請營改增納稅人於近期聯繫所屬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諮詢辦理有關營改增涉稅事項。名單範圍內未列的但符合營改增試點條件的納稅人,請就近到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營改增諮詢」窗口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諮詢,並及時辦理相關涉稅業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懇請廣大納稅人支持和配合開展工作,監督我們的工作。

  納稅諮詢服務熱線:12366

  省局業務諮詢電話:0971-8226385 0971-8223874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事項的通知

  (青國稅發〔2013〕120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精神,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為確保我省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二、凡經國稅機關認定,取得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必須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現代服務業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業試點一般納稅人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所需設備包括通用設備(計算機、印表機等)和專用設備(金稅盤、報稅盤、TCG-01稅控盤、TCG-02報稅盤)。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通用設備由納稅人自行準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稅務機關名義、專用設備兼容性、服務便利等藉口向納稅人強行銷售計算機、印表機等通用設備、軟體或其他商品。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專用設備須從技術服務單位購買。

  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於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的USB金稅盤和報稅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和230元。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中TCG-01稅控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TCG-02報稅盤為每個230元。從事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的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對使用稅控盤系列產品的納稅戶,按每戶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術維護費;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盤系統產品的納稅人,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費。

  五、營改增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2011年12月1日以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六、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暫不包括鐵路運輸服務)開具的專用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啟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告》(2011第74號)中明確規定,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致。

  七、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由青海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負責,技術服務熱線電話:0971-4915000。貨運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單位由青海百旺金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技術服務熱線電話:0971-8589161。服務單位應及時向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負責提供培訓、安裝和技術服務,保證納稅人正常開票。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業務問題解答

  1、這次營改增試點小規模納稅人能否認定一般納稅人?

  答:財稅[2013]37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2、應稅服務的範圍包括哪些?

  答:財稅[2013]37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八條: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範圍注釋》執行。

  3、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具體指哪些?

  答:財稅[2013]37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應稅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這次「營改增」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是多少?

  答:財稅[2013]37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第十三條增值稅徵收率為3%。

  5、此次「營改增」哪些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財稅[2013]37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菸葉稅。

  (四)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6、「營改增」納稅人哪些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財稅[2013]37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7、「營改增」納稅人簡易辦法應納稅額怎麼計算?

  答:財稅[2013]37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第三十一條: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8、「營改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財稅[2013]37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籤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9、此次「營改增」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答:財稅[2013]37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合併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10、「營改增」納稅人那些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財稅[2013]37號附件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1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現代服務業一般納稅人通過什麼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哪些稅控設備?

  答: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現代服務業一般納稅人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的稅控設備包括金稅盤和報稅盤。

  12、現代服務業一般納稅人使用的金稅盤和報稅盤分別有哪些用途?

  答:購買發票、報稅和修改購票員信息時必須使用報稅盤。

  其他如變更企業名稱、變更企業授權信息、增加分開票機、刪除分開票機、修改分開票機數量和修改金稅卡時鐘授權時,使用金稅盤。

  13、「營改增」一般納稅使用發票如何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13年第39號)第一條規定: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其他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服務接受方索取貨運專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填寫《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代開貨運專票按照代開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執行。

  14、「營改增」納稅人對混業經營是怎麼規定的?

  答:財稅[2013]37號附件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15、「營改增」納稅人哪些項目實行即徵即退?

  答:財稅[2013]37號附件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條:下列項目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

  (一)註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和東疆保稅港區內的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照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從事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服務除外)範圍內業務取得的收入佔其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合計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單位。

  有關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定義、管理要求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三)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四)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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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且單獨用一個條款來明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應稅交易的計稅價格不包括增值稅額。「意見稿」規定為銷售額為30萬元,並且規定「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單位和個人,不是法定的納稅人」。與現行規定「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相比,有重大的變化。
  • ...增值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營改增後,對建安費用扣除部分進行了新規定,要求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該具體規定可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關於營改增後建築安裝工程費支出的發票確認問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