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佛山順德大良街道一小區的小麗(化名)每逢下雨天都要抓狂,因為自己臥室窗外鄰居家建築物上擋板的雨滴落下聲音,讓她和丈夫夜不能寐。小麗甚至稱丈夫因此患有失眠和焦慮症。在通過物管和鄰居溝通無果後,小麗將鄰居怒訴至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稱鄰居陽臺建築物為違建,請求法院判處予以拆除並賠償她精神損失費1萬元。5日,順德區法院公布了該起案件的審理結果,法院審理認為搭建的構築物未超過合理的容忍範圍,並且小麗未能證明失眠和雨滴聲音相關,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煩惱:樓下擋板水滴聲音煩人惹失眠
家住順德大良街道的小麗,每逢下雨天就覺得特別苦惱。原因是自己鄰居家陽臺的建築物上的擋板,就在自己的主臥室窗戶,每逢下雨,雨水便滴落在該構築物的擋板上,發出滴滴答答的聲音。小麗覺得,這種聲音給她和丈夫造成了非常嚴重的苦惱。
「下雨的聲音嚴重影響了正常作息。」小麗說,在自己窗外的這一建築物,是鄰居小慧家所搭建的違建。除了下雨的聲音惹人煩外,該建築還存在其堆積垃圾和存在被盜竊的隱患等問題。
於是,小麗將這件事投訴到小區物管。但物管卻一直沒有去妥善處理該問題。「下雨打在該違建上的聲音,已經讓我和家人的身心受到折磨。」為了證明這一點,小麗還提供了丈夫的病歷,上面稱自己丈夫患有失眠症和焦慮症,證明自己確實深受困擾。
在多次和鄰居小慧溝通無果後,小麗選擇將鄰居告上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小麗向法院提交的起訴書中,提出了兩項要求。鄰居除了要限期拆除自己在二樓陽臺違法搭建的建築物外,還需要賠償給小麗精神損失費1萬元。
鄰居:買房前已有頂棚 還曾更換擋板材質
順德法院經過審理發現,小麗居住的大良某小區304房,而被告小慧則是住在該小區的204房。小慧在2014年的時候,購買了該處房產,而在買房的時候,原權屬人已在陽臺上方搭建了玻璃頂棚。在小慧買下房屋後,玻璃頂棚曾被砸碎,小慧為此重新修復玻璃,並在上方加蓋了一塊擋板。
小慧稱,之前鄰居小麗有向她反映過,擋板在下雨天水滴的聲音影響其休息,為此要求小慧處理。小慧在2017年11月底,已經將擋板更換為塑料軟板。但小麗依然認為被告違法在二樓陽臺搭建構築物,並在今年1月24日起訴至法院。
「其實將擋板更換為塑料軟板後噪音已經減少。」庭審中小慧辯稱,小麗訴狀所提關於本案糾紛的陳述與事實不符。並且認定構築物是否屬於違法搭建是政府行政部門的權限,不能憑原告自身主觀意願來斷定。
「如果說擋板造成的雨滴噪音,影響了休息,或者存在堆積垃圾、被盜竊的安全隱患,請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小慧稱。
記者從順德區法院了解到,對於小麗提供的證明自己因雨滴造成失眠焦慮等病歷,經過審查後,該證據未能反映與本案有關。另一方面,該證據是小麗丈夫的病歷,小麗的丈夫作為成年人,應由其自行主張,因此,法院對該證據不予採納。
法院:未超合理容忍範圍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首先,對於小麗主張要求限期拆除被告在二樓陽臺違法搭建的構築物問題,庭審中小麗已明確將擋板更換為塑料軟板後噪音已經減少,且從小麗提供的照片來看,僅有極少量的垃圾,該構築物離原告的窗戶也有一定的距離。
佛山市順德區法院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可見,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在合理範圍內應保持容忍,本案被告搭建的構築物未超過合理的容忍範圍,原告的主張缺乏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至於該構築物是否違章建築,因為不屬於法院處理的範圍,法院認為應該由原告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處理。「搭建的構築物未超過合理的容忍範圍,原告庭審後提出的鑑定申請已無必要,法院不予準許。」順德區法院法官表示,其次,對於小麗主張要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害費10000元,法院認為原告提出該項主張是認為其丈夫有失眠症及焦慮症,但是,一方面,小麗未能舉證其丈夫疾病發生的原因;另一方面,小麗的丈夫作為成年人,也應由其自行主張權利,而不是由原告主張。因此,對於原告的該項主張,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順德區法院駁回了小麗的訴訟請求。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