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PPER(發貨人)、CONSIGNEE(收貨人)、NOTIFY PARTY(通知人)這三個作為貨代人、外貿人,耳熟能詳的三個詞彙,其實也有大學問,也是進出口的基礎也是關鍵!
案列分析:
問題1:SHIPPER 是出口企業的抬頭,但是客戶要求提單上面SHIPPER寫他們的中間商,是否可以滿足客戶的要求?是否要等到收到全部的貨款?
分析:提單上面的SHIPPER是指辦理貨物託運手續就也是進出口這批貨的辦理人,他可以是貨主,也可以是受委託的代理人,如果提單上託運人一欄記載了發貨人的名字(簡稱「記名發貨人」)。
那麼記名發貨人享有的權利應當包括:
1.要求籤發提單的權利。2.享有貨物控制權。
我們一般遇到提單都是記名提單,發貨人享受這些權利,那麼作用不言而喻。如果客戶要求更改發貨人,以客戶自己的抬頭或者中間商的抬頭。最好的情況就是,委婉拒絕客戶,讓客戶提早付完全款也是可以。
問題2:SHIPPPER 沒寫報關出口企業的名稱,稅務查證會有問題嗎 ?
分析:提單發貨人的抬頭和報關抬頭不一致是完全沒有關係的。舉二個例子:
例子1:外貿公司買工廠的貨,提單抬頭是外貿公司,報關抬頭是工廠,這是很常見的情況。
例子2:一個貨櫃,很多家拼櫃。提單發貨人抬頭只能出一個、那其他的工廠也是正常退稅的。不會影響稅務查證,出口退稅的。
問題3:SHIPPER寫雙抬頭, 也就是一個是出口企業的名稱,一個客人中間商的名稱,稅務查證,就可以證明貨是我們出口企業的出口,有無風險?也還是要先收到貨款才能出?
首先,SHIPPER要出雙抬頭,正常船公司是不被允許的,收貨人出雙抬頭倒是比較正常。一定要這麼出,建議可以選擇貨代單,貨代單也是根據客戶的要求出具的一份單據,船公司那邊的海單還是要按照正常模式,所以不建議客戶這麼做。
講了那麼多發貨人相關,我們來簡單講解下CONSIGNEE(收貨人)、NOTIFY PARTY(通知人)!
收貨人(Consignee)
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但提單上所指的收貨人情況上較為複雜。這一點與發貨人的情況有些相似。有時,由於進口管制的原因,最終的收貨人(如代理商)並不體現在提單上。
運單上的收貨人往往是進口商,而在「通知人-NotifyParty」上顯示的可能才是真實的收貨人。
有時候提單上面的收貨人一欄經常會被TO ORDER 所代替,這就是涉及了信用證相關的內容。
通知人(NOTIFY PARTY)
是收貨人的代理人,便於承運人(即船公司/貨代)在貨到百目的港時,通知辦理報關提貨手續,往往是貨物進口人(買方/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
如果沒有通知人,船方到度港後就無法通知有關當事辦理手續回,就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對於收貨人相當不利。
來源:上海特普沃德國際物流轉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