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定遠法院管轄的鳳陽「丁氏」兄弟惡勢力集團案一審公開宣判,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丁某城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等8項罪名,數罪併罰,依法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包括丁某城胞弟丁某成在內的集團其他8名被告人被分別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至三萬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間和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間,被告人丁某城指使或夥同胞弟丁某成、柏某同、蔡某菲等9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鳳陽縣府城鎮多次實施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非法拘禁等惡勢力慣用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04年6月,鳳陽縣印刷有限公司對其所屬的房地產進行整體拍賣,被害人付某齊以其妻劉某蘭的名義通過公開競拍以320萬元拍得,被告人丁某城想以5萬元一間的低價從付某齊手中購買其中8間門面房,被付某齊拒絕。次日,被告人丁某城指使團夥成員被告人龐某剛夥同被告人蔡某菲、羅某傑、柏某同恐嚇威脅付某齊,逼迫付某齊必須將八間門面房低價售賣,付某齊未同意。後付某齊被診斷為肝癌晚期住院治療期間,被告人丁某城帶人找到付某齊妻子劉某蘭,劉某蘭懼怕被告人丁某城在當地的影響力,也害怕影響其丈夫病情,被迫同意以50萬元將八間門面房出售給被告人丁某城,丁某城支付了5萬元定金。其後不久,此後,劉某蘭和另一人協商好以85萬元出售該8間門面房上面的二樓、三樓房屋,並收取了5萬元定金,丁某城得知此事後威脅劉某蘭,如果不將該二樓、三樓售賣給自己,任何人購買二樓、三樓均不準從其一樓門前經過。劉某蘭被迫無奈只得將5萬元定金退還,並以60萬元的低價將門面房上面的二樓、三樓房屋售賣給被告人丁某城。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丁某城支付尾款後與劉某蘭完成了不動產轉移登記。
2004年11月份,鳳陽縣賓館位於府城鎮府西街沿街五間門面房面向社會公開拍賣,被告人丁某城欲競拍其中第五間門面房,遂指使他人對報名參與競拍人員進行威脅恐嚇,不準別人舉牌參與競拍,第一次拍賣因無人舉牌導致流標。1個月後,在第二次競拍過程中,被告人丁某城以起拍價38萬元拍得第五間門面房,被害人常某會妻子程某玲以42萬元拍得第四間門面房,後被告人丁某城以程某玲舉牌競拍導致其競拍的門面房多花錢為由,向常某會、程某玲夫妻索要2萬元賠償,被常某會夫妻拒絕。隨後,丁某城先是指使組織成員持棍對常某會經營的商店進行打砸,後又指使人持鐵棍對常某輝進行了毆打,致常某會受傷骨折。事後,程某玲被迫無奈找到丁某城,以賠償其2萬元錢將此事了結。經鑑定,常某會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城等9人組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被告人丁某城具有組織力、影響力、號召力,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丁某成、柏某同、蔡某菲、羅某傑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被告人張某幫、李某坤、趙某盛、黃某培是惡勢力犯罪集團一般成員。被告人丁某城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和其所犯的罪行處罰,其餘8名被告人應當分別按照各被告人所參與的犯罪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定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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