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中華會計網校編輯註:根據國稅發[2009]7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為了保證防偽稅控認證環節發現的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及時得到查處,同時便於上級稅務機關及時了解有關信息,加強對專用發票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各地負責直接徵收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通過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發現的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並將專用發票原件和電子數據於發現的當日移送稽查處。專用發票註明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則須立即將專用發票原件和電子數據移送稽查局查處,同時將此情況以電話直接通知總局,並最遲於次日將專用發票複印件、《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表》(附件1)直接傳至總局,同時逐級抄報省局。
二、稽查局接收認證不符、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對轄區內的專用發票,須在一個月內查實、處理;對轄區外的專用發票,經協查系統委託涉票地稅務機關協查。專用發票的查處,按國稅發[2000]1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專用發票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按稽查規程應立即立案查處。查處進展情況隨時報告總局,同時逐級抄報省局。
三、各地徵收機關必須根據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的認證結果,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填寫(或通過稽核系統傳遞)《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採集情況統計表》(附表2),於每月19日前逐級上報(或通過稽核系統傳遞)至總局。
四、總局流轉稅司聯繫電話:010-63417701或63417792、63417704、63417797、63417768、63417778;傳真電話:010-63417972或63417731、63417773.
總局稽查局聯繫電話:010-63417828或63417872、63417819;
傳真電話:010-63417874或63417819.
附件:1.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表
2.(單位名稱)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採集情況統計表
附件1
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表
徵收機關名稱:(籤字蓋章)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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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銷貨方 │ 購貨方 │ │ │ ┃
┃發票│發票│開票├───┬───┼────┬────┤金│稅額│問題┃
┃代碼│號碼│日期│納稅人│納稅人│ 納稅人 │納稅人識│額│ │類型┃
┃ │ │ │ 名稱 │識別號│ 名稱 │ 別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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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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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徵收機關負責人: 徵收機關聯繫電話:
註:問題類型有八種情況:
1.發表代碼認證不符;
2.發票號碼認證不符;
3.開票日期認證不符;
4.銷方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5.購方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6.金額認證不符;
7.稅額認證不符;
8.密文有誤。
徵收機關只需填寫問題類型代碼即可。
附件2
(單位名稱)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採集情況統計表
所屬月份: 金額單位:萬元
單位 | 認證總戶數 | 合計 | 認證相符 | 存在問題發票 | 無法認證 | |||||||||||||||||||||
自動認證 | 人工幹預 | 小計 | 認證不符 | 密文有誤 | 重複認證 | 小計 | ||||||||||||||||||||
份數 | 金額 | 稅額 | 份數 | 金額 | 稅額 | 份數 | 金額 | 稅額 | 份數 | 金額 | 稅額 | 份數 | 金額 | 稅額 | 份數 | 金額 | 稅額 | 份數 | 金額 | 稅額 | 份數 | 金額 | 稅額 | 份數 | ||
合計 |
制表人: 日期:
註:人工幹預是指由於專用發票汙染等原因,造成高速掃描認證系統無法自動認證,經與原始發票核對,通過人工修改後認證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