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跟提供哪些證據,公安機關才會立案?

2020-08-28 晉州普法

這個事還真是有必要好好講講,條文就不搬了,我儘量講的明白一些。

詐騙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審查如下幾項證據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財物的證據。

這個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通過銀行轉帳,這個提供轉帳記錄即可,很簡單

第二種就複雜了,如果是交付的現金或者實物,儘量提供準確的時間、地點、過程和在場知情人員情況,很多詐騙案無法立案,是因為一對一接觸給付財物,被舉報人矢口否認,受害人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給過財物,法律上有個常識叫「孤證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無法作為立案的依據。有些受害人會把家屬喊來一起作證,但是家屬與舉報人利益攸關,僅是聽說過,財物交付時不在現場,這種證據證明效力極低,很難被警方採信。

二、證實嫌疑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證據。

這裡面重點一看嫌疑人有沒有隱瞞真實身份,二是看誘使受害人付款的具體事由,滿足其中一項即可,前一項比較簡單,一般職業騙子都會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但是第二項非常複雜,特別是以代為投資或者合夥經營這種理由取得的財物,如果前期支付過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對於舉報人就更為不利。

很多舉報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資金的行為怎麼定性,一般來說,如果挪用於非法用途,最常見的是賭博,那麼可以定詐騙,但是如果用於合法的事項,雖然沒有告知舉報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詐騙,僅憑挪用資金不能定性成非法佔有,這裡要看被舉報人是否有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關於第二項再特別多說一句,個案難以定性詐騙,但是如果發現以同樣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後挪用的行為,超過了其自身償付能力,則可以定性成詐騙,那麼報案人最好事先聯繫其他受害人一起報案,有利於儘快立案,不過此類案件也可能轉化為非法集資,還需考察被舉報人的法律主體身份。

三、排除經濟糾紛的證據。

相當數量的詐騙案件是由經濟糾紛轉化而來的,這裡面有一個過程,一開始是正常民間借貸,之後由於償付能力下降,導致借款及利息無法歸還,這是單純的經濟糾紛,我接觸過不少報案人,對方沒有及時還錢就報案詐騙,這種情況是無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被舉報人是在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繼續借款,則構成詐騙,所以報案人最好能夠了解被舉報人的償付能力狀況,提供給警方作為定案依據,當然了報案人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證據,不影響報案本身,但是會影響到立案的效率,因為警方需要對被舉報人財產進行清查,這個過程往往比較漫長。

四、被騙財物價值達到了立案標準的證據

這一點在現金類支付中比較簡單,如果達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就只能轉為行政案件處理,但是涉及到財物,如金銀玉器書畫文物等物品則較為複雜,因為最終確定物品價值需經過物價等專業部門鑑定,比如說書畫贗品,報案人在購買時實際上就受騙了,對於物品價值產生了錯誤認識,一旦鑑定為贗品,往往無法達到立案標準,也就無法立案,一些報案人不理解此類情況,經常與公安機關發生矛盾,這種情況應該舉報的是把贗品當真品賣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騙走物品者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騙的案件中,報案人需提交購買時的有關憑證,作為認定立案標準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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