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以為,只要去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就得立案,實際上並不是這麼回事,也不是公安機關推卸責任,公安機關立案,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本文對什麼是立案,什麼是公安機關立案,立案的條件,立案的程序進行了探討。
立案,這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對審查結果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公安機關立案是指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和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等進行接受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公安機關自己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按照自己的管轄權限範圍,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件刑事案件均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未經立案不得對任何人和財物採取強制性的偵查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那麼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是什麼呢?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即已有證據材料證明有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發生,包括預備犯罪、犯罪實施中、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各種形態。此時,一般只要證明確實有可能發生了犯罪即可,如:野外某處發現一具屍體,死者系銳器多次刺破心臟死亡,能夠明確排除自然死亡,此時即可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例如,14歲以下未成年人等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實施的行為。再比如盜竊、詐騙等沒有達到當地盜竊刑事案件立案的標準,這也不能立案,可作為治安案件進行受理和處置。
3、屬於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和公安部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在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內部有一定的職能分工,同時在公安內部也有地域和級別管轄的規定,因此,各公安機關之間,只能在自身管轄權限範圍內才享有立案的權力,超出管轄範圍,則需要移送相關機關或按規定程序報批,請求指定管轄。
那麼哪些刑事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呢?
(一)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的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承擔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同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性質是相同的,因此,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監獄法》第六十條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海關法》第四條: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1、接收立案材料。是指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接收報立案材料的形式:
(1)群眾或受害人報案,控告,舉報等
(2)犯罪嫌疑人自首
(3)上級工作指令
(4)其它公安機關移轉,如其它公安機關在偵查發現本地公安機關有涉案線索的
(5)其它行政機關,監察機關等移送,如稅務機關發現偷稅犯罪線索的,食藥監部門發現食藥品犯罪線索的。
(6)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如街頭巡邏,或盤查發現等
(7)其它情況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4、需要立案的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
5、然後製作《立案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並製作《立案告知書》。
6、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不立案通知控告人的法律文書是《不予立案通知書》,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覆核。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被害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檢察院也認可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的,但自己有證據證明應當依法追究他人刑事責任的,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