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這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對審查結果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但往往很多人只知道「立案」的概念,對實際執行卻並不了解。比如說勞動者被單位拖欠工資,想要警察把單位負責人抓起來,卻被告知不予立案,是為什麼?被偷了錢想要告小偷,讓其坐牢卻被告知不予立案又是為什麼?
大家一直以來被灌輸一種「有事找警察」的思想,就認為對於自己的要求,警察都應該無條件幫助,應該想盡辦法達成訴求。但實際上,報案並不等同於立案,報案後是否可以立案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公安機關決定立案與否是有法定標準的,要立案必須得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犯罪事實成立,也就是說根據報案人遞交的已有材料已經可以說明案件確實屬於犯罪,犯罪嫌疑人存在危害性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等。
2、案件需追究刑事責任,我們知道有一些行為是違法的,但其嚴重程度可能根據《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這種情況也是不予立案的,比如說偷盜屬於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罪,但金額不足2000元或非多次實施犯罪時就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管轄範圍,各個機關都要各施其職,不是說警察就是萬能的,什麼事情都有權去解決。比如說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確是違反《勞動法》規定,但這件事情是不歸公安機關管理的,因此自然是沒辦法立案的。
當然,不予立案不是說就直接不管不理了,對於報案人所報的任何案件,即使不予立案也要按照規定來執行。即:向報案人出具書面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
所以說,雖然「有事找警察」,但對於不予立案的情況也要理解並接受,立案的程序是必須受法律管理的,不是報了案就算立案,也不是報了案事情就已經解決了。大家要清楚這個概念,不要將報案和立案混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