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持蘭州交通大學錄取通知書,按通知書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政府證明,向學校招生就業處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或休學學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未經請假且逾期兩周不報到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表,並歸入本人檔案。
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考核成績的評定,可採用百分制、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記分。每學期課程考試、考查根據各專業教學進程計劃確定。
考查課程:主要根據平時學習情況(完成作業、實驗、課堂提問、質疑、討論發言等)來評定,也可以通過測驗、練習來評定成績。
考試課程:考試日程由教務處統一安排或學院安排,考試課程成績評定,以考試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一般佔總成績的10%~30%。
考核細則詳見《蘭州交通大學學生成績考核和管理實施細則》。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每學期(學年)完成所修課程並取得學分,方可進入下一個階段的學習。
本科教育實行學分制,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該課程考核成績以0分計。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以0分計,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按《蘭州交通大學學生考勤管理辦法》規定請假並獲得批准。未請假或未經批准按曠課處理,根據《蘭州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理條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申請轉專業: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2.學生入學後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無法在原專業繼續學習;
4.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的變化,經學生本人申請可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5.品學兼優的學生轉專業按《蘭州交通大學優秀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普通本科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四年制普通本科不得超過八年,五年制普通本科不得超過九年。
實行插班是加強學生班級管理,保證教學質量的一項措施。插班辦法見《蘭州交通大學插班管理辦法》。
學生申請休學應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經教務處批准後方可休學。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1.因患病、休養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或五周以上;
2.因患傳染病不宜過集體生活和繼續學習;
3.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
4.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1.學生休學一般按整學期辦理,一次不超過兩學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2.休學學生必須填寫「休學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經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審核,教務處批准後,方可休學;
3.休學學生必須離校,不得擅自來校聽課或參加其他活動;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並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復學。復學後由教務處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安排插班。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應於學期開學前將復學申請及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恢復健康證明提交所在學院審核,經校醫院複查證明已恢復健康,教務處審核批准,方可復學;
2.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應在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申請及必要的證明,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教務處審核批准,方可復學;
3.復學學生一般應辦理延長學制手續,視其課程修讀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的自然班學習;
4.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復學資格;
5.超過規定復學時間,未提出申請或不辦理復學相關手續的學生,取消復學資格。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規定的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詳見《蘭州交通大學學分制實施細則》);
2.休學累計滿2年,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4.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6.取消復學資格的;
7.入學報到後,被取消入學資格的;
8.本人申請退學的;
9.其他原因必須退學的。
學生退學由所在學院提出意見並附必要的材料,報教務處審核。
申請退學學生由所在學院提出意見並附上必要的證明材料,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領導批准。
退學學生應在接到退學通知後的兩周內到有關單位辦理退學手續,並按規定領取有關證明。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經確診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的疾病(包括意外傷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2.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發給學習證明或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退學證明、學習證明或肄業證書。
退學的普通本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蘭州交通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生結業後,在兩年內完成規定的學習要求,成績合格準予換發畢業證書。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未滿一年的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省教育廳註冊,並由省教育廳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輔修專業要求者,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明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明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主管部門歸入學校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教務處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離校,檔案、戶口由主管部門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封面來源 | 馬子婷
圖文編輯 | 馬子婷
責任編輯 | 張開泰
審核 | 杜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