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表,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考核成績的評定,可採用百分制、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兩級制(合格、不合格)記分。每學期課程考試、考查根據各專業教學進程計劃確定。
考查課程:主要根據平時學習情況(完成作業、實驗、課堂提問、質疑、討論發言等)來評定,也可以通過測驗、練習來評定成績。
考試課程:考試日程由學院教務辦統一安排,考試課程成績評定,以考試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一般佔總成績的10%-30%。
考核細則詳見《蘭州交通大學學生成績考核和管理實施細則》。
第八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九條 學生每學期(學年)完成所修課程並取得規定學分,方可進入下一個階段的學習。
第十條 高職教育學制三年,實行學年學分制。
第十一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學生體育課的成績考核以考勤、基本技能及理論課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符合招生條件,由於身體原因不適宜參加體育課學習,每學期初由本人提出,經學校指定醫院複查,學院教務辦批准,可參加體育保健學習。在成績記載時註明「體育保健」字樣。
第十二條 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應持學校指定醫院證明向學院學工辦請假,學院教務辦審核登記後方可緩考。因事緩考,原則上不予批准。緩考與學生補考同時進行。緩考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每學期缺課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無故缺考或考核作弊的學生,其考核成績在成績登記表上註明「取消考核資格」、「缺考」、「作弊」等字樣。對無故缺考或作弊的學生,學院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取消考試資格名單由任課教師於課程結束前一周提出,經開課系(部)主管領導批准,報學院教務辦備案。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不及格的課程補考於次學期開學後第一周進行,補考成績登記時註明「補考」字樣。課程經補考後仍未及格的學生,必須參加重開課學習及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