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重慶市高法院發布《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把與市場主體密切相關的財產保全有關規定,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全面梳理。據悉,該提示涵蓋了財產保全基本方面和關鍵環節,市場主體申請和參與財產保全可能遇到的主要問題,將從這份提示中找到答案。
記者看到,提示涉及的內容包括了保全權利、申請保全的要求、訴前保全、訴訟仲裁保全、執行前保全、保全財產信息提供、保全擔保、保全標的額、保全財產價值認定、保全期限及續行保全、明顯超標的保全認定、對被保全人正當權益影響最小、超標的財產不再保全、申請變更保全措施的權利、保全的解除、保全措施轉執行措施、保全權利救濟十七個方面。
比如在保全權利中,提示明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會使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自己造成其他損失的,可以在起訴(仲裁)前、訴訟(仲裁)中、執行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在執行前保全上,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保全人需要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執行。
在保全期限及續行保全方面,提示特別提到:保全措施的期限為凍結銀行存款不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不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超過三年。需要採取續行保全措施的,申請保全人至少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續行保全不能的法律後果。
「財產保全作為審判、仲裁以及執行前的臨時控制性措施,對包括作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的市場主體影響很大。」市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蘇福表示,當前,從民事財產保全執法辦案中發現,由於法律規定專業性強等原因,有的市場主體對什麼是財產保全、如何看待保全、怎樣正確申請保全等基本知識缺乏足夠的掌握,對保全順位的選擇、保全財產的價值確定、超標的保全認定標準等財產保全重要問題缺乏了解。
蘇福介紹,發布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就是把與市場主體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其切身利益的財產保全有關的規定,用聽得懂、易理解的語言,進行梳理、整合、集成,形成體系化的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正確認識財產保全、理性看待財產保全、依法申請財產保全、及時獲取保全救濟。進而理解、支持法院的保全工作,使法院能夠更好地服務「六穩六保」。
華龍網記者 李嫋
原標題:
重慶高院發布民事財產保全提示「十七條」 涵蓋財產保全關鍵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