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律師
《紅樓夢》中林黛玉進入賈府以後,常與他人吐露訴說自己身感寄人籬下、旅居寄客的境遇和悲涼。第四十五回裡黛玉與寶釵互訴衷腸,黛玉道:「我是一無所有,吃穿用度,一草一紙,皆是和他們家的姑娘一樣,那起小人豈有不多嫌的。」第二十二回裡黛玉自嘲自己是「平民丫頭」,無法與公侯小姐史湘雲相比。雖說黛玉自幼父母相繼去世,但是說起黛玉的家世,也算是金陵的鐘鳴鼎食之家。黛玉的父親是江南的巡鹽御史,母親又是賈母最疼愛的小女兒,其父母去世後必定留下了一筆不菲的遺產。
那麼,本該繼承巨額遺產的黛玉為何卻只能在經濟上依附賈家而小心度日,這些巨額遺產到底去哪了?有人說是被林家的遠房親戚瓜分了,有人則猜測是被賈璉私下侵佔了。無論謎底如何,假如那時有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也許黛玉就能繼承豐厚遺產,富足無憂地生活在大觀園了。
下面一起來看看我國《民法典》中關於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法律知識點。
《民法典》繼承編第四章新增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簡單說,遺產管理人就是對去世之人的財產進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並在管理過程中防止遺產遭受轉移、隱藏、侵佔、變賣等侵害行為。關於遺產管理人的確定與產生,《民法典》繼承編第114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如果對於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第1146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法律概念裡除了遺產管理人,還有遺產保管人、遺囑執行人,對於這些概念分不清楚怎麼辦?其實,遺產管理人兼具並包含了遺產保管人和遺囑執行人的特徵與內涵,遺產管理人的內容更為豐富和具體。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遺產保管人僅是對遺產盡到合理保存義務即可,遺產管理人除了保管遺產外,還須承擔其他諸多職責。而遺囑執行人則是有權執行遺囑人所訂立的遺囑,使遺囑內容得以實現。因此遺囑執行人只適用於遺囑繼承,而遺產管理人可以適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無人繼承遺產等其他情形。
遺產管理人確定並產生後,遺產管理人應依法開始履行自己的職責。《民法典》繼承編第1147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遺產管理人設立的目的就是要保護遺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利,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是該制度中最核心的內容。
1.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清理遺產目的是為了確立遺產的範圍。專業的遺產管理人會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清點、核實。一般來說,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存款、不動產、貴重動產等實物財產都會知曉大概,但是一些非實物類財產,例如股權、數字貨幣、紙黃金、智慧財產權等則較為隱蔽,不易被其他繼承人掌握,極易造成遺產的遺漏。因此,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可以有效地保障遺產的詳盡、完整,確保遺產安全。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遺產管理人在清理並製作完遺產清單後,要及時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此時,遺產管理人不僅需要將遺產的具體情況和現狀及時、如實報告,還要向「全體」繼承人進行報告,即遺產管理人要依法查明繼承人的範圍,不能遺漏部分繼承人。
3.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後,由於需要操辦喪葬事宜、處理一些死者身後事等,繼承人可能不會立刻要求分割遺產。因此,在被繼承人去世後到遺產分割前,遺產管理人要負責防止遺產毀損、滅失。例如,對於破舊房屋的修繕、對於遺產中存在生鮮易腐貨物的變賣處理以及對於大量現金的保價處理等等。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被繼承人去世後,並非債務就此一筆勾銷,在分割遺產前,要在其遺產範圍內優先清償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同理,被繼承人去世後,也不意味著他的債務人可以不用再還錢了,此時被繼承人的債權也是遺產的一部分,應予以確定並分配。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遺產分割,一般是遺產管理人職責程序中的最後一步。在分割順序上並非優先法定繼承,而是需要先查明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贈撫養協議、遺囑或遺贈協議等。如果未存在上述情形,則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如果是無人繼承的遺產,則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第1160條的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這是一項兜底的職責規定,立法賦予遺產管理人必要時的職權,可以更好地管理遺產,保護繼承人權益。例如,在確定被繼承人債權時,遺產管理人可以繼承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身份提起或參與與遺產有關的訴訟。
《民法典》繼承編第1148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遺產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有兩個:一是違反法定職責,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二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根據上述條文的構成要件可以看出,遺產管理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而非違約責任。因此,遺產管理人侵權時,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債權人有權請求遺產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繼承編遺產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應了社會現實需求,填補了現行繼承法中的制度空白,是繼承法領域新增的一大亮點。遺產管理人在保護遺產安全的同時,還避免了遺產出現無人管理、無人知曉的真空狀態,最大程度地保護了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紅樓夢》遇上《民法典》,當林黛玉遇見遺產管理人,也許黛玉不會再觸景生情,梨花帶雨,而是能門當戶對地與寶玉再續木石姻緣。
文章來源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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