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父親為扶女兒不慎滑倒, 溜冰場到底該負多大責任?

2020-12-23 澎湃新聞

【以案釋法】父親為扶女兒不慎滑倒, 溜冰場到底該負多大責任?

2020-11-05 07: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3日,原告張某及其女兒與被告公司的銷售代表籤訂《滑冰場會員卡協議》及某滑冰場會員卡登記表,約定原告以199元辦理被告公司的會員月卡。《滑冰場會員卡協議》中約定:「本公司已按法律規定為所有顧客設置有相應的意外保險,但您必須按照本公司指定之保險公司的程序配合使用,如因未按保險公司指定之流程導致不能正常理賠,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將協助顧客取得保險公司理賠的義務,對於其他超出本條範圍的要求均不承擔。」

2019年10月8日,原告首次帶其女兒到被告公司的冰場滑冰。在滑冰過程中,原告因扶其摔倒的女兒時不慎摔倒,後被告工作人員將原告送至醫院。原告於2019年10月8日22時入住昆明市某醫院治療,入院時擬診為「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2019年11月4日,原告在進行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後出院,醫療費用結算單上個人自付總額為16009.75元。2019年11月21日9時,原告再次入院治療,並擬診為「左脛腓骨骨折術後並感染」,醫院門診傷口分泌物培養提示傷口細菌感染:凝血酶陰性葡萄球菌。經過治療,原告創口情況好轉並於2019年11月28日辦理出院手續,醫療費用結算單上個人自付總額為5237.94元。

2020年4月20日,原告委託司法鑑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後期醫療費用評估、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評定。鑑定中心的鑑定結果為:一、張某傷殘等級鑑定為十級;二、張某後期醫療費用評估為17000元;三、張某誤工期評定為傷後180日,護理期評定為傷後90日,營養期評定為90日。

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後,原告訴至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並以被告未為其購買保險為由要求被告承擔因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責任,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35668.53元。

案件審理:

在本案中,原告主張因被告違約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範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殊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就本案產生的損失來看,直接損失為因受傷致使會員卡期限內不能滑冰產生的損失,間接損失包括被告根據購買保險後原告可通過保險獲得的賠償款,亦言之,根據可預見性規則在辦理會員卡時,原被告可以合理預見到在以後滑冰過程中造成的損害,原告可以獲得在被告過錯範圍內的保險賠償款。

同時,就本案而言,還應主要考慮可預見規則、過失相抵規則等綜合因素,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具體來說,一是原告進行滑冰運動,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滑冰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且原告是第一次滑冰刀,但其仍然與女兒手拉手滑冰,其以行為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該運動帶來的風險;二是滑冰初學者技能生疏,應當尋求專業教練或輔助人員參與,加強安全意識,以防止摔倒受傷。但原告是第一次滑冰刀,其未尋求專業教練或輔助人員參與滑冰,而仍然與女兒手拉手滑冰,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三是視頻中原告女兒欲摔倒,原告為救其女兒進而摔倒,在自身不具備專業知識和訓練的情況下,救助他人而受傷,其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對損害賠償負主要責任;四是被告作為提供滑冰服務合同一方,未詳細了解原告滑冰技能,或在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原告是初滑冰刀者時,應加強對其幫助和給予有效的安全警告和建議,但被告未履行相應上述從義務和附隨義務,其履行存在一定瑕疵,應當對損害賠償負次要責任。因此,結合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實,綜合可預見性規則、過失相抵規則等綜合因素,法院酌情予以認定被告承擔25%責任,原告承擔75%的責任,故被告應當向原告賠償32587.86元。

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並積極履行了判決內容。

法官釋法:

一般而言,滑冰人員在滑冰中受傷大多數均以侵權起訴,但本案原告卻以合同糾紛起訴,主張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損害賠償僅限於財產損失賠償,而且因為違約造成的損失,並非都應當由違約方賠償,只有那些違約方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才應由違約方賠償。在處理損害賠償時,應考慮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過失相抵規則等。

1.可預見規則:是指法律要求違約當事人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從四方面來把握:其一,可預見主體。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其二,預見的時間。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時」,而不是「違約」時;其三,預見的內容。只需預見應當預見到損害的類型,不需要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損害的程度。其四,預見的判斷標準。違約方是否預見到或者是否應當預見到,須由受害方承擔舉證責任。

2.減損規則:是指受損害方未盡到減輕損失義務,導致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其構成要件為:其一,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了損害的發生,受損害方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其二,受損害方未採取合理措施造成了損失擴大的後果;其三受損害方對損失的擴大有過失。

3.損益相抵規則: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失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則在其應得的損害賠償額中扣除其所獲得的利益部分。其構成要件為:其一,非違約方從對方當事人違約行為中獲得了利益;其二,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和所獲得的利益是基於同一原因產生的,即都是因為違約而發生的;其三,非違約方所獲得的利益應當是可以扣除、可以計算的財產利益。

4.過失相抵規則:是指合同中作為受損失方的一方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時,應違約方的請求,應當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其適用條件為:其一,受損失方因對方違約受有損害;其二,雙方均有過錯;其三,雙方過錯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供稿:行政庭

製作: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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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父親為扶女兒不慎滑倒, 溜冰場到底該負多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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