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合法放貸者 也保護誠實債務人

2020-09-03 南方日報

●南方日報記者 尚黎陽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不僅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將其定為4倍LPR15.4%,還增加了對「職業放貸人」的規定,嚴格限制轉貸行為。

《規定》將對相關行業和市場產生什麼影響?融資成本問題能否得到解決?南方日報記者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解讀《規定》修訂要點。

降低了民間借貸的利率保護上限

南方日報:最高法為何要調整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楊立新:我認為是這一司法解釋原定的民間借貸利率規定過高。過去司法保護的合法借貸利率是月息2%,年息24%,由於民間借貸利率規定過高,更多人熱衷於通過民間借貸獲取高額利率,這衝擊了金融市場,損害了金融市場秩序,必須進行調整。

石佳友: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所確立的24%、36%的標準和相應的三個區間「合法有效—自然債務—無效」,被形象地稱為「兩線三區間」,在當時的背景下有其合理性。不過,這套做法實踐中引發不少爭議,因為司法所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比官方利率高出很多。

另外,高出36%的約定僅超出部分無效,因此實踐中利率約定都會遠高出這一水準,因為一旦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僅是認為超出部分無效。所以一些人認為,這某種程度上縱容了高利貸。這也是近年來部分代表委員反映法院所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的主要原因,認為這為實體經濟帶來了較沉重的負擔,不利於實體經濟發展。

去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現在央行致力於推行貸款利率的市場化改革,每月定期公布LPR值,因此貸款利率值會出現浮動。在這樣的背景下,2015年司法解釋將所保護的合法利率水平固定,顯然有些不合時宜。

南方日報:如何看待最高法這次的修訂?

石佳友:本次最重要的修訂是司法解釋的第二十六條,新司法解釋以四倍這個單一標準,取代了原來的24%、36%的兩線標準;按照新解釋,超過四倍的,不再給予保護,由此廢除了原解釋中24%-36%之間的自然債務區間。根據新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的上限為一年期LRP的四倍,即15.4%;相比之前的24%和36%,應該說確實是大幅調低。

據有關統計,這個水平比較接近一些沿海城市的市場實際利率水平(16%)。因此,新解釋確實降低了民間借貸的利率保護上限,也相應降低了融資成本,此點值得肯定。但新解釋剛剛出臺,長遠效果還有待觀察。

楊立新:最新修改的民間借貸利率確定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利率的4倍,隨著銀行貸款利率的變動而變動。我的看法是,第一,有浮動的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隨行就市,根據需求進行調整。第二,民間借貸利率適當高於銀行貸款的利率,也是合適的,可以調動民間資本融通的積極性。第三,確定的利率上限比較適當,比原來規定的年息降低了很多,降低民間借貸的熱度,有利於控制好民間融資的發展和交易秩序。

法律介入利率調整也要尊重市場規律

南方日報: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應考慮哪些因素?

楊立新:要考慮幾個主要的點:保護民間融資的積極性,補充銀行融資的不足;限制高利貸,控制民間融資的規模和熱情,調整好民間資金流轉的秩序;保護好借款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高利貸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對確定非法借貸行為劃清界限,確定高利貸的標準,打擊非法借貸的犯罪行為。

石佳友:民間借貸是銀行貸款的必要補充,二者必然長期共存;由於貸款資源供給的有限性,部分企業特別是部分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很難滿足銀行貸款的嚴格條件;而部分企業對貸款資金在金額、期限等方面也存在特殊的需求,難以完全與銀行的貸款政策相匹配。這些都決定了民間借貸市場存在的合理性,因此,立法介入的政策只能是規制,促使其規範化。

就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而言,立法介入要特別注意的原則是,既要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不能使高利貸變相合法化,也要尊重市場規律,不能人為壓低保護水準,使法律最終成為沒有實際效果的具文。既要保護合法的放貸者,確保合法借貸合同的可預期性,也要保護誠實的債務人,避免其遭受債權人的盤剝壓榨。總之,法律規則要兼顧公平與效率價值,不能偏執於一端。

南方日報: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可能帶來什麼影響?

楊立新:我覺得最重要的影響,是將民間借貸引向法治的軌道,接受法律的調整;引到資本的正確流向,防止高利盤剝、盲目進行民間融資獲取高額利息。

石佳友:法律規則一方面要保護誠實的債務人,鼓勵實體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市場的實際水平。如果將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定得過低,可能抑制貸款人放貸的積極性,造成民間借貸市場的大幅萎縮,使民企和小微企業獲得資金更艱難。新司法解釋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保護的上限確定為LPR的四倍,比較好地兼顧了公平與效率的要求,也相應降低了借款企業的融資成本。這一水平與市場的實際利率水平較為接近,短期看可能還不至於大幅影響貸款人的放貸積極性。

精準打擊職業放貸人規制融資空手套白狼

南方日報:「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怎麼解讀這一條款?

楊立新:規範民間借貸秩序,是修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重要目的之一。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放貸行為進行規範和限制,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對象提供借款。通過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制裁非法的借貸行為,對套路貸、校園貸、職業放貸人的規範,就有了司法解釋的依據,讓民間借貸活動亂象得到依法治理。

石佳友:這是新司法解釋在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方面所新增的事由,主要是為了打擊職業放貸人。

早在2018年4月,銀保監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就聯合下發了通知,明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經營活動。」2019年7月,「兩高兩部」聯合頒布意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2019年11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也出臺了相關規定。新司法解釋與這些規定保持了一致。這將有助於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規範化,精準打擊職業放貸人。

南方日報:最高法還規定要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這對金融市場會產生什麼影響?

楊立新:在民間借貸活動中,高利轉貸是利用銀行的低利率的借款,通過轉貸獲取高利,實際上是以銀行資金謀取高利,是非法行為。嚴格限制高利轉貸行為,會遏制這些非法行為,規範金融秩序,保護正常的融資活動,打擊轉手獲利的金融投機者。

石佳友:針對高利轉貸行為,刑法上設有高利轉貸罪。就民法而言,這一行為有空手套白狼之嫌,增加融資成本,違背公平原則,而且擾亂金融秩序。2015年的司法解釋就對高利轉貸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制,認為此類合同無效;新司法解釋進一步刪除了舊解釋中「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求,對這一行為的規制更為嚴格。

在實踐中,以高利息獲得轉貸的多為民營企業。因此,新司法解釋進一步強化規制,有利於實現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有助於落實中央文件中所反覆強調的、健全以公平為原則的產權保護的要求,也有利於營商環境的優化。策劃:邵一弘

相關焦點

  • 訴訟時效,是在保護債務人而損害債權人嗎?
    民法上的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債務人以債權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法院應當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中國人常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訴訟時效的存在,是不是讓還錢不那麼「天經地義」了?它是不是選擇性地保護債務人而傷害了債權人?
  •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更好的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
    ,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注意經濟秩序。既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也保障了債務人的基本生活的繼續,不至於被逼迫,給人生機。 本條例所指「債務人」,應包括:㈠具有深圳戶籍的自然人;㈡在深圳繳納社會保險滿一年的自然人;㈢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㈣在深圳市有實際經營業務的自然人。
  • 解讀|首例自願個人債務清理案:保護「誠實而不慎」的企業家
    許德風表示,這一案件的辦結是我國個人破產制度試點的一次重要探索,對保護「誠實而不慎」的企業家具有積極意義,將為我國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提供司法實踐基礎。 殷慧芬表示,這一案件的審理中做了一些個人破產方面的有益嘗試,比如在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的行為和資格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這類似於個人破產法中的失權制度。
  • 忠法微課|對付高利放貸,法律打出組合拳了!
    但活躍的民間借貸市場也有可能成為培育高利貸的溫床,這顆所謂壓垮債奴、吃倒企業的「毒瘤」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活動交織在一起,高利放貸不僅造成債務人履約不能,更會危害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和道德風險。
  • 《民法典》解讀3:基本原則之一,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典延續了原民法通則基本原則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以及公平原則,同時,民法典第九條還確定了一條全新的基本原則,即「生態環境保護原則」,也被稱為「綠色原則」。民法典的以上基本原則中有兩條價值線索。
  • 法律已有規定
    法律已有規定在民間借貸中,約定合理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而如果借貸約定的利率過高,則會形成高利貸。現實中,一些不法分子為了取高額利息,往往有組織地採用暴力、威脅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貸、討債團夥,嚴重侵犯了普通借貸者的合法權益。
  • 應該怎樣讓借款人出具借條才能更好地受到法律保護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該決定對於《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與調整。本文簡稱為「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影響借款合同(借條)籤訂的最重要的修改有兩個方面:第一、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線。
  • 最高法院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該司法解釋自實施以來,既規範了民間借貸行為,統一了法律適用的標準,又解決了大量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實體與程序問題,對於加快民間借貸陽光化進程意義深遠,受到了廣泛關注和高度肯定。本次修改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第十四條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 群眾身邊的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貸 斬斷暴利「黑手」
    【解讀】陝西萃澤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吳靚「高利放貸,該收手了!前述案例中,程某在計算利息時超過了司法保護的上限部分,法院將依法不予支持。」吳靚說。吳靚表示,民法典公布之前,我國有關高利貸的規範大多通過司法解釋體現,民事法律領域中並沒有條文明確禁止高利放貸。
  • 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次重生的機會!
    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次重生的機會!根據該計劃,債務人谷某在清償債務總額127.8萬元的57.28%後,未予償還的債務將全部予以免除,並經過一年的信用考驗期後,視情恢復其信用。案件背景債務人谷某系南京市高淳區人,2003年始承攬工程,後因「非典」等原因工程項目虧損,欠下高額債務。
  • 法律人士詳解深圳《個人破產條例》:是否會被債務人濫用?
    何歡認為,個人破產法的立法要區分誠實的債務人和不誠實的債務人,個人破產法適用的救濟對象一定是誠實且不幸的債務人;還要區分正當的債務和不正當的債務,有些債務是不正當的,比如酒駕造成人身侵權、其他惡意傷害,對這些債務就不能免責。
  • 高利貸合法嗎,法律對高利貸是怎樣規定的
    高利貸——高利貸合法嗎,法律對高利貸是怎樣規定的目前,我國對高利貸有不同的定義。通常我們所說的高利貸,是指貸款利率高出央行同期基準利率四倍的貸款。對於高利貸,我國規定,對於所發生的貸款資金,貸款利率如果高出央行同期基準利率的,將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而如果是未高出的部分,還是會受到法律保護的。高利貸的借條也並非完全不受法律保護。
  • 企業破產:追求債務人財產和債權人利益保護最大化
    這部司法解釋對於準確把握債務人財產範疇,積極有效追收債務人財產,避免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實現債務人財產最大化和債權人利益保護最大化,保障企業法人市場退出中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有序受償,維護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 淺談對訴訟請求權競合的法律保護
    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數債務人就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義務,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 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於消滅的債務。它屬於廣義的請求權競合的一種,債權人就同一給付對於數個債務人分別單獨地享有請求權,因一請求權的滿足而使餘者均歸於消滅。因此它和同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對同一法律後果享有數個請求權的狹義的請求權競合不同。
  • 身邊的民法典 | 重拳直擊「高利貸」 超額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庭審中,劉某辯稱,該借款屬於高利貸,合同也是在孫某脅迫下簽訂的,高利借貸本身就屬於違法,不應受到法律保護,請求法院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高利貸行為系收取高額利息的民間借貸行為,合理計息部分並不違法,超出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息上限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孫某與劉某之間的借貸關係不能一概以違法行為論處。其在法律規定的真實出借的本金數額及合理合法的利息範圍內的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
  • 【法律適用】民法典重點法條類案裁判規則系列⑤:關於禁止高利放貸...
    本條將調整對象擴及到所有的借款合同,而不僅限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並於第一款強調了對「高利放貸」的禁止性規定。受讓人受讓的從權利雖不是專屬於債權人自身,但如果受讓的從權利其債權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那麼其受讓後的從權利仍然不受法律保護。在審判實務中,法院應對高利貸進行必要的幹預,按國家規定嚴格禁止高利貸。
  • 浩碩民商法律實務丨「以租抵債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浩碩民商法律實務丨「以租抵債協議」受法律保護嗎?「以租抵債協議」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租賃給債權人,同時債權人以債務人所欠債款抵消租金的協議。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只要不涉及合同法中無效合同的規定即為有效合同。「以租抵債協議」從形式上來看,只要是雙方自願籤訂,內容合法即為有效。如果是內容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進行撤銷。
  • 職業放貸人,法院通知你去撤訴!全國嚴查職業放貸(最高院:民間借貸案件應注意的8個問題)
    在加大審查為度的基礎上,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可以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從資金來源看,合法借貸一般以自有資金或其他合法渠道獲取的資金出借,非法借貸資金往往來源於國外熱錢、非法集資、非法吸儲或犯罪所得。從借貸形式來看,合法借貸大多表現為一對一、一對多,而多對一的借貸可能涉嫌非法集資或非法吸儲。
  • 浙江高院發布《指引》幫助「誠實而不幸」債務人擺脫債務枷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長鞠海亭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浙江省高院出臺《指引》,其宗旨是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與「不誠實」的債務人予以區分,給前者以相對寬鬆的制度出路,同時對後者以強制執行。
  • 典型案例|從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到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的二...
    有恆產者有恆心,從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到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反映了黨中央對民營業企業家保護的力度和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