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標準化組織制定技術標準前,會向企業詢問其是否具有與預定標準相關的必要專利,只有企業選擇以FRAND方式許可專利時,標準化組織才會考慮將該專利所涉及的技術納入到標準中。標準必要專利只是一個聲明,其檢驗並不歸於標準組織,而是交由市場談判和司法檢驗。因而對於標準必要專利無需當然敬仰,European Commission studies show that between 50% and 90% ofdeclared SEPs are not actually SEPs,一旦遭遇,兼用無效程序和不侵權抗辯,甚至還能反訴其標準必要專利濫用或起訴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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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標準必要專利的披露
「標準必要專利的披露」是指標準化組織的成員或者參與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向標準化組織或標準制定者披露其所擁有和控制的標準必要專利的專利信息,再由標準化組織或標準制定者向公眾公布其制定的標準中所含有的標準必要專利。
目前正在進行的《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八十五條規定:「參與國家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在標準制定過程中不披露其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的,視為其許可該專利的實施者使用其專利技術」
。即參與標準制定的組織或個人不披露其標準必要專利的,將不得拒絕許可他人在執行該項標準時實施其專利。
披露範圍包括:專利號或專利申請號、專利名稱、專利權人或申請人、必要權利要求、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標準條款、是否同意作出實施許可聲明。另外,經營者利用不披露其標準必要專利或進行虛假承諾,實施控制和壟斷市場的行為,排除、限制競爭的,還將受到《反壟斷法》的限制。這是因為,標準必要專利的市場支配地位已基本被確認,專利權人如行使權利不當,有被依據反壟斷法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風險,如中國反壟斷法規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可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至10%的罰款。
六、標準必要專利的司法檢驗
由於標準與專利的結合會進一步加強專利技術的壟斷性,導致專利權人為獲取高額的壟斷利潤而濫用其標準必要專利,排除、限制競爭。目前,與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規則分散於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及部門規範性文件中,主要包括《標準化法》第六條、第七條和第九條,《關於禁止濫用智慧財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等。
1、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收費受到一定限制,應符合FRAND原則。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糾紛可提請法院進行裁判,但需雙方此前已充分協商而無法達成一致 。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確定有如下因素及原則可供參考借鑑:許可費費率可以基於標準必要專利佔覆蓋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總數比例的方法來確定,並據此進行相應的調整,調高或者調低則需結合專利權人所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在該標準中價值的大小具體確定。當然,在許可費率的確定過程中,國內外有過很多先例可以參考借鑑。
2、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侵權舉證難度大為降低,只需證明:1) 涉案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2) 被訴侵權產品符合標準必要專利所對應的標準。如果被訴侵權人否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保護範圍的,須就未實施標準必要專利進行舉證。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對於一般專利,專利侵權的救濟手段包括禁令和損害賠償,然而標準必要專利的技術壟斷性比一般專利要強,禁令救濟可能造成壟斷風險,法院的禁令頒發更加謹慎,鑑於標準必要專利特有的公共屬性,一般只在實施人有明顯過錯情況下才會頒髮禁令。
3、權利要求的解讀。介於被披露的標準必要專利涉及技術標準這一特殊性,涉訴專利是否為真正的標準必要專利會構成爭辯的焦點。同時,在涉及技術標準的專利訴訟中,權利要求中的特徵所表徵的保護範圍該如何理解,屬於專利訴訟中爭辯的焦點。一般而言,對獨立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徵的解讀取決於是否在說明書中有明確定義,有明確定義的遵循其定義,未明確定義的按照其在權利要求中的具體語境進行常規的字面解釋。
近年來,隨著中國企業在通信領域表現越來越強勢,全球知名NPE紛紛盯上了中國企業,頻頻發起對中國企業的訴訟。標準必要專利的經典案例是:諾基亞Vs上海華勤(低調的經典)、華為Vs交互數字(轟動的經典)、西電捷通Vs索尼(新聞的經典)、華為Vs三星(世紀的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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