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包括:1.被害人的陳述。2.犯罪嫌疑人的辯解、供述。3.遺留在案發現場的物證。4.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5.帶有加害人體液的衣服、內褲、衛生巾等物品。6.遺留在現場的水杯、酒杯、飲料等其他物證。
一、要定強姦罪需要出示什麼證據?
通常,強姦案件中的立案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1.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可當作證明強姦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在具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才能夠立案,被害人的陳述可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的辯解、供述。立案時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直接主體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出示的證據更為直觀。
3.案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以將能夠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物品類證據提供出來,如 遺留有受害人、嫌疑人血跡、精斑、毛髮或者體液混合物的保險套、紙巾、枕巾、床單、被套等物品,通常情況下,這類物證需要與鑑定結論結合之後再進行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遺留在現場的棍棒、刀具等;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衣服、內褲、衛生巾等物品。
6.遺留在現場的針管、針劑、水杯、飲料或者酒杯、酒瓶中的其他物證。例如在麻醉類強姦案件中,可能會出現加害人在被害人的飲料中添加麻醉劑、春藥的現象,此類物證也需要在與鑑定結論結合,等具備其他證據之後再進行印證。
在發生強姦案件之後應該立即報警。強姦罪屬於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行使追訴權,追訴權是具有追訴時效的。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將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需要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需要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需要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的,需要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之後仍然認為需要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受理之後,對審判或者偵查進行逃避的,不需要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追訴期限內被害人提出控告,如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該立案卻不予立案,不需要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也不需要受上述時間的限制。此外,倘若不能獲得相應證據,即便是沒有超過追訴的時效,能夠破案的可能性也會變得很小。
所以在現實生活中,一旦發生了這一類案件必須要在第一時間報案,如果時間過了很久的話,公安機關通過都是不會立案的,除非證據確鑿。對於被害人來說,時間越長越不利,通常法院在被害人沒有儘快報案的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的判刑會比較輕。
強姦案件中,用來定罪的證據可以是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衣服、內褲、衛生巾等物品。如果想要了解更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翻看上文中的內容。在這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發生強姦案之後,受害人一定要在第一時間報案處理,這樣才能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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