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 女子可以犯強姦罪嗎?在什麼情況下可構成強姦罪?

2020-09-03 身邊的刑法

案例】 大二女生李某,通過QQ認識了無業男青年郭某,二人相約見面後,郭某以在網上發布李某的照片為由,強迫李某與其發生性關係,後多次以此為由與李某發生性關係。在李某多次懇求後,郭某提出,只要李某給郭某找來另一個女的頂替李某,就可以放過李某。李某一時衝動,通過電話將自己的同學許某騙至郭某某住所,並協助郭某某強姦了許某。後來許某報案。隨後郭某和李某被公安機關逮捕。

本案例是一起女子可以成為強姦罪主體的適例,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評價無業青年郭某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

郭某與李某

郭某通過QQ與李某認識後,以將其照片發到網上為由相脅迫,與李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侵犯了李某性的自已決定權,涉嫌強姦罪。

郭某與許某

李某為了擺脫郭的糾紛,將同學許某騙至郭某住處,並協助郭某與許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違背了許的意志,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涉嫌強姦罪。

本案中,郭某基於同一犯罪故意,連續實施兩次強姦行為,屬於刑法上的連續犯,應按強姦罪從重處罰。

評價李某的行為

《刑法》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郭某強姦許某案中,郭某為實行犯,李某為幫助犯,李某通過郭某的強姦行為實現了對許某性的自已決定權的侵犯,其行為的違法性從屬於郭某,兩人系強姦許某的共同犯罪,按照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兩人都對許某被強姦的結果負責任,均構成強姦罪,郭某為實行犯,系主犯;李某為幫助犯,系從犯。

本案中,李某是在郭某的脅迫下幫助郭某強姦許某的,從量刑情節上來說,李某屬於刑法規定的脅從犯,根據《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刑法》二十八條規定來看,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實踐中,有的人被脅迫參加犯後,積極投入到犯罪中去,比誰都積極,其作用與主犯相當,就應當按照主犯的處罰原則予以處罰,即對其參與的所有犯罪負責任;有的人被脅迫參犯罪後,在犯罪過程中只起到了從犯的作用,就應當按照從犯的處罰原則予以處罰,即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可見,脅從犯並不是具體的量刑情節,還要根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具體判斷其為主犯還是從犯,從而決定其應適用的刑罰。

結語:習慣上,一般認為只有男子才可以犯罪強姦罪,通過以上分析,強姦罪的主體不僅指男子,女子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但是女子永遠不可能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只能成為強姦罪的幫助犯或教唆犯。從量刑情節上來說,女子既可成為強姦罪的主犯,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從犯。關於脅從犯並不是具體的量刑情節,要根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認定其為主犯或從犯,從而決定其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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