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甜言蜜語騙色,除了這三種情況外,都不構成強姦罪
使用欺騙手段讓婦女同意發生性關係,這種騙色行為,基本不構成強姦罪,是無罪的。是否有例外的情況呢?有沒有人因為騙色被判強姦罪的呢?答案是肯定的。
以下這三種情況下的騙色,是構成強姦罪的:
其一,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騙色,獲得被害婦女同意,發生性關係;
其二,利用或假冒治病騙色,獲得被害婦女同意,發生性關係;
其三,冒充丈夫騙色。
除了這三種情況的騙色構強姦罪之外,其他手段、其他類型的騙色,不構成強姦罪。
這三種構成強姦罪的騙色行為詳解如下:
有一些情況下,女性的同意是虛假的、無效的,此時,性關係的發生是違背婦女意志的,構成強姦罪。冒充被害女性的丈夫騙色,就屬於這種強姦罪。
甲邀請乙丙丁三名男同事到家中吃宵夜,甲的妻子在準備完酒菜之後就回房間睡覺了。甲和乙丙丁三名男同事喝酒到深夜12點,甲丙丁都喝醉了,直接倒在客廳沙發上睡覺。這時乙還沒有醉,看到此情此景就產生了歹意,於是溜進主人甲的臥室,與甲的妻子發生性關係。甲的妻子在睡夢中迷迷糊糊以為是自己的丈夫甲,就非常配合,兩人發生了性關係。直到性關係結束之後,才發現原來不是自己的丈夫甲,而是乙。於是,報警將乙抓獲歸案。
雖然甲的妻子對於性關係的發生是有「同意」的,但她同意的並不是和乙發生性關係。性關係的發生是違背她的意志的,所以,乙妥妥地構成強姦罪。
例如,在王某涉嫌強姦罪一案中,王某是一名開診所的醫生,專治不孕不育。2016年2月的一天,病人於某某求子心切,上門治療不孕不育。在治療過程中,醫生王某以和被害人於某某發生性關係能刺激女性興奮,有利懷孕為由誘騙被害人於某某同意與他發生性關係。後被害人於某某自願與醫生王某發生性關係。過後,被害人於某某感覺不對,感覺自己遭到了性侵犯,於是向公安機關報警。
在這個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作為醫生,利用他醫生的身份,在對被害人進行治療期間,利用被害人求子心切的心理,採取誘騙的方式,讓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此時,性關係的發生是違背於某某意志的,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例如,在覃某涉嫌強姦罪一案中,2014年1月的某一天,被告人覃某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柳江縣某公園附近,以「開靈」、「陰水相碰」幫助改變命運等封建迷信方式,將少女覃某某帶至某涼亭對面的一條巷子內,再以做「法事」為由,強行與覃某某發生了性關係。
在該案中,被告人覃某違背婦女意志,利用封建迷信的手段,讓被害婦女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但被害人覃某某心生恐懼不敢反抗才同意發生性關係,性關係的發生違背婦女意志,屬於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在當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除了這三種情況的騙色構成強姦罪之外,其他手段、其他類型的騙色,不構成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