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印象中,好像只有男性才能構成強姦罪。
這個印象的主要來源是刑法中關於強姦罪的法條規定是「違背女方的意志」,所以違背男方意志的,是不會構成強姦罪。但會根據不同的情形,構成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或者猥褻罪等。
儘管法律把強姦罪的受害人限制為女性,女性還是會構成強姦罪的,離奇的是還能因為自己強姦自己被判刑。
這是一個真實的高中校園霸凌的案子。王某是某所高中的女老大,在校園裡飛揚跋扈,經常欺負老實的女生。
其中跟她同寢室的女生來自農村,她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習性大不相同,導致王某對同寢室的女生很不滿。
積怨長久鬱結在心中便長出了仇恨,王某於是在校外找了一個二流子,讓二流子潛入校園強姦這位農村女孩為自己報仇。
說幹就幹,這個二流子辦事也給力,執行力特別強,當晚就潛入校園決定為王某報仇。
但是不巧的是,農村室友因為有事不在寢室,當晚就只有王某一個人在寢室。
二流子一看就只有一個女的,再加上月黑風高夜,心裡有點緊張,不管三七二十一,以完成任務為首要,看也沒看就速戰速決了。
這邊王某不幹了,自己哪裡受過這種委屈,偷雞不成蝕把米,果斷報了警。
這時候有意思的事情就來了,王某既是受害人也是加害人,那她有沒有構成犯罪?
首先,從二流子的行為來看,二流子肯定構成了強姦罪既遂。
不管怎麼樣,二流子的行為肯定違背了王某的意志。儘管二流子對王某沒有強姦的故意,但根據法定符合說,二流子對具體的人認識錯誤並不影響對性自由權侵害的故意。
因此二流子構成強姦罪。
接著,再來看王某的行為。
王某叫來二流子去強姦同寢室的女生,那麼王某就是教唆犯,並且為二流子提供了該女生的照片以及時間地點,王某與二流子屬於共同犯罪。
既然是共同犯罪,那麼二流子是構成強姦罪,那麼王某也是構成強姦罪。
這也是女性能構成強姦罪的原因。
女性在強姦罪的構成上屬於客觀不能,但是如果在男性強姦的時候,女性提供對應的幫助,就可以和男性構成共同犯罪,男性構成強姦罪,根據共同犯罪的原理,女性當然也構成強姦罪。
法律就是這麼奇妙,能把生活中不能之事,在法律上實現。
二流子構成強姦罪既遂,那麼王某是否構成強姦罪既遂呢?
如果二流子強姦農村室友成功,那麼王某肯定也構成強姦罪既遂。
但戲劇的是王某自己被強姦。
王某對自己被強姦的這個結果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因為一個已滿14周歲的婦女有自己的性自主決定權,她肯定不用為自己的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而負責。
所以王某應該構成強姦罪未遂。
這就好像自己拿自己的財物,總不能說構成盜竊吧。
王某的強姦罪未遂也並不是針對她未遂,而是指對那個幸運的農村室友未遂。
最後來看一下王某報案行為是否構成自首呢?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構成自首一般有兩個條件:其一是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其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王某報案行為是否構成自首,就要看她的報案之後是如何說的。
如果王某報案之後就只是說了自己被強姦的事實,沒有說自己夥同二流子強姦室友的行為,那麼王某是不構成自首的。
但是如果王某在報案之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沒有隱瞞二流子的罪行,那麼就能構成自首。
當然了王某就算是強姦罪未遂加上自首情節,也不能完全免除她的罪責,只不過罪責會輕一點,量刑會少一點。
網友也有一種觀點認為王某從最初的加害人變成了最後的受害人,她已經受到了懲罰,從人道主義角度和社會輿論角度來考量,可以不用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梁法認為,王某室友逃脫厄運純屬運氣,並不代表王某的這種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刑法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懲罰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
既然有社會危害性,王某就應該被判刑。更何況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王某作為主謀,挑事人,教唆犯,如果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二流子又該如何判刑?
不知道各位看官怎麼看,王某應該無罪,還是未遂加自首,從輕發落,或者是與二流子同為既遂,報案行為不構成自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