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強姦男生,構成強姦罪嗎?發生在2014年的真實案例

2020-09-05 小法獸

前言:之前我們聽說的都是男生強迫女生發生關係,但是女生強迫男生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嗎?小編用一個發生在2014年的真實案例告訴你答案。


一、什麼是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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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眾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兩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總結:我們可以看到,強姦罪保護的是婦女或者幼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但是並不保護男性的權益。

這時就會有人問了,難道女生強迫男生發生關係就不犯罪嗎?如果是犯罪到底是什麼罪?別急,接下來小編就用一個真實案例告訴你。


二、2014年女老師與男學生多次發生關係的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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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況:

在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某中學女教師黃某在2013年擔任受害人王某(男,2014年時13歲)初一某班班主任時,在明知其未滿十四歲的情況下,在2014年3月——2014年8月期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生性關係。

據了解,黃某30歲左右,離異。黃某與王某多次發生關係後,王某的家人從王某手機上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了異常,結合孩子最近學習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等多個表現,反映給了學校,由此案發。

法院判決: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考慮到黃某有自首情節,並且在庭審中認罪,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這時,又有人開始問了,這怎麼又來了一個猥褻兒童罪?這是什麼情況?好像有點暈了!

別急,我們再了解最後一個罪,就能夠懂了,而且還能成為半個法律專家。最後一個罪是強制猥褻、侮辱罪


三、強制猥褻、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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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現在我們來解答黃某為什麼判猥褻兒童罪,而不是判強姦罪。

解答疑惑:

1.上面講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姦罪」,保護的是婦女或者是幼女的性的自主決定權,並不保護男性的性權利,所以不構成強姦罪。刑法講究的是罪行法定,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是不能判罪的,因為男性的性權利沒有規定在強姦罪中,所以不能判強姦罪。

這其實也是我國法律中關於「強姦罪」的一個比較特殊的地方。但是考慮到這對男性的性權利傷害很大,這也是犯罪問題,不能判強姦罪,那應該判什麼罪呢?答案是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兒童罪。(兩罪的最大差別是被侵犯的男性是否滿14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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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強制猥褻罪」中的「猥褻」指的是性交以外的淫穢性下流動作,具體表現為行為人為追求性刺激,以滿足其變態性慾,公開暴露生殖器官,強制對他人身體性感區進行摳摸、摟抱、吸允、舌舔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強制猥褻罪」中的「他人」,既指男性也指女性。其實「強制猥褻罪」中的「強制猥褻他人」在法律修改之前的表述是「強制猥褻婦女」,因此在法律修改之前,如果女性強迫男性發生關係,是不構成犯罪的,男性朋友有沒有感到很慘?

在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13條對強制猥褻罪進行了修正,將「強制猥褻婦女」改成了「強制猥褻他人」,這時男性的性的自主決定權才得到了法律保護。有人會問,這也不對呀,「強制猥褻罪」是指性交以外的行為,如果女性強迫男性發生性關係,這就屬於性交行為呀。這裡小編解答您的疑惑。

鑑於我國《刑法》強姦罪中沒有規定男性的性權利,但強迫與男性發生關係的確危害很大,必須進行處罰,但用什麼罪處罰合適呢?答案就是強制猥褻罪。其實強姦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也屬於強制猥褻行為,只不過是比強制猥褻更為嚴重的犯罪,所以刑法把強姦罪單獨列了出來,以表明其對性權利侵犯的重要程度。可以這麼理解,強姦罪是比強制猥褻罪侵犯性權利更為嚴重的犯罪,程度要更深。因為女性強迫男性發生關係,女性的強姦行為肯定會侵犯男性的性權利,既包括性交以內的性權利,也包括性交以外的性權利,強制猥褻罪指的就是性交以外的性權利,所以定強制猥褻罪合適。可能以後隨著法律的修改,如果男性的性的自主決定權被侵犯時就可以定強姦罪了。

但我們這篇文章裡黃某定的是猥褻兒童罪呀,不是強制猥褻罪,這是怎麼回事?別急,馬上告訴你!


四、猥褻兒童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法律規定

備註:法律上規定,未滿14周歲的稱為兒童。

強制猥褻罪與猥褻兒童罪最大差別是被侵犯的男性是否滿14周歲,以及是否是自願發生。

「強制猥褻罪」第三款「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注意:「猥褻兒童罪」只要猥褻就可以,不需要「強制」,即不管兒童是否自願,只要構成猥褻,就按照猥褻兒童罪來處罰。同樣,婦女與男童發生關係,不管男童是否願意,都成立猥褻兒童罪。而且如果兒童為男生,婦女對其實施性交行為或者其他猥褻行為的,成立猥褻兒童罪。如果兒童是女生,男性對其有姦淫的故意與姦淫行為,則構成強姦罪。

因為王某受害時是13歲,未滿14周歲,所以本文中的黃某觸犯的是猥褻兒童罪。


五、大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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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滿16周歲的婦女強制與已滿14周歲的男性發生關係,構成強制猥褻罪;

2.已滿16周歲的婦女與未滿14周歲的男童發生關係,成立猥褻兒童罪。

大家是不是感覺到刑法的邏輯很嚴密,一環接一環的感覺,哪個步驟都不能出錯,出錯了就會使得罪和行不一致,你有沒有喜歡上刑法?


下一篇講一個「笑死人要不要償命?」的真實案例,喜歡的可以【關注】我,我們下期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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