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總是很容易被發現的,一旦被發現偷情、出軌,男女生雙方都將遭受巨大的社會壓力、輿論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女生可能會迫於壓力,改口報案稱遭到強姦,以維護自己並未偷情的道德名譽。此時,案件該如何定罪量刑呢?男生構成強姦罪嗎?女生構成誣告陷害罪嗎?
一、真實案例:案情介紹
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劉某甲與被害人劉某乙發生性關係後被劉某乙的妻子發現,故劉某甲於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被劉某乙強姦,並捏造了劉某乙對其實施強姦的犯罪事實。後檢察機關對劉某乙涉嫌強姦罪一案撤回了起訴,於2016年6月28日作出了對劉某乙不起訴決定。
真實案例來源: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
二、焦點問題
在本案中,女生和男生偷情過程中,被男生的原配妻子發現,於是,女生就報案,稱自己遭到強姦的,自己從來沒有和男生偷情,是遭到強迫的。女生從偷情變成了強姦罪的受害人,而男生則從偷情的姦夫變成強姦罪的強姦犯。後來,女生向公安機關解釋自己是自願的,迫於社會輿論壓力,才捏造被強姦的事實,最終也挽救了男生,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那麼,女生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嗎?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三、案例分析
(一)為了讓他人遭到刑事追究,捏造事實,是誣告陷害
根據法律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當事人基於為了讓他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捏造犯罪事實,則構成誣告陷害罪。
(二)女生的辯護策略分析
女生認為,自己不構成誣告陷害罪。主要的理由是認為,她捏造被強姦的事實,是迫於社會壓力才做出來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讓男生遭到刑事追究,而是為了避免自己遭到輿論的譴責。因此,女生的行為不符合誣告陷害罪的主觀要件,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即使構成誣告陷害罪,女生在控告之後也積極主動解釋清楚全部過程,坦白全案案件實際情況,避免男生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女生的行為也屬於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
(三)女生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
女生捏造了自己遭到強姦的事實,即使主要目的是為了澄清自己偷情的事實,減輕自己遭到社會輿論的壓力,但是不可避免地意味著男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女生對此明知並且放任。因此,主觀上具備試圖讓男生遭到刑事追責的目的,具備誣告陷害罪的主觀故意。
而從客觀上,女生確確實實報案了,男生也被刑事立案,被追究刑事責任,也符合誣告陷害罪的客觀要件。
因此,女生的行為已經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至於女生的其他情節,包括主動認罪、主動投案、認罪認罰等,都只能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
四、小結
偷情被發現後,女生反口自己遭到強姦或者男生反口自己遭到勾引,這種情況並不鮮見。一旦發生這種事情,大家還是要實事求是,敢做敢當,不要隨意誣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