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強姦罪的對象必須是婦女,男性對女性實施強姦犯罪這種行為從人類正常思維和道德倫理來講是正常的,那性別之間能否出現反轉,女性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嗎?今天華律網小編就帶你了解一下。
【案例說法】:
一大學女生,因與同寢室室友產生矛盾,心情不爽,於是在網上找了一個流氓,付款1萬元,指使該流氓晚上偷偷潛入其寢室強姦該室友,並把室友的照片給了流氓。
誰知道在流氓偷偷翻牆進入校園,準備實施犯罪前,室友卻突然身體不舒服,離開宿舍去校醫院看病了,因為害怕吵到室友,所以該室友走的時候動作很輕微,女生也沒有發現室友已經離開。
被僱流氓進入宿舍後,發現只有一名女生躺在床上,因黑燈瞎火,也沒有看清女生長相,便強行和女生發生了性關係,女生沒有看清男子長相,事後便報了警。
該女生是受害人嗎?該女生是嫌疑人嗎?有罪還是無罪?對此您怎麼看?
【法律分析】:
其實在被僱的流氓在對女生實施強姦的過程中,他們並未互相認出對方,刑法中對強姦罪的定義就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在上面的案件中我們了解的是被僱流氓違背了女生的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所以該女生是應當屬於強姦罪的受害人的。
那么女生只是受害人嗎?當然不是!
該名女生僱人強姦室友的行為,是屬於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被僱的流氓按照女生的指示實施了犯罪行為,所以女生應該和被僱男子構成共同犯罪,屬於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律師普法】:
一、女性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嗎?
我國《刑法》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可見女性不可能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女性不能單獨成為強制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罪的主體。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男人也成為了強制猥褻罪的受害客體,所以女人強姦男人會按強制猥褻罪處罰。
另外,女性可以作為幫手,例如在強姦罪中起到教唆、幫助作用的,可以成為共犯,從而成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女子成為強姦罪主體的可能性,這只是針對單獨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因為「部分行為共同負責」的特殊要求,婦女是可能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的。
二、強姦罪犯罪主體是什麼?
強姦罪的主體屬特殊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均可構成強姦罪。
根據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強姦婦女包括姦淫幼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依照強姦罪定罪處罰。婦女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教唆、幫助他人強姦的,應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過、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條、第236條第2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對於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3月15日公布、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的規定,對刑法第236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今後統一以強姦罪適用罪名,取消姦淫幼女罪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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