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1萬元僱人強姦室友,沒想到自己反被強姦,如何評價此案?

2020-10-27 星聯社

【案例】某所高中校園霸凌現象很嚴重,其中,朱某是學校內一個女生社團的老大,平時驕橫跋扈,經常欺負老實的女生。一天,朱某和同宿舍的一個農村來的女生王某發生了矛盾,於是懷恨在心。她在網上認識了一個男子何某,打給何某1萬元指使他晚上偷偷潛入寢室,強姦王某,並把王某的照片給了何某。結果半夜的時候,王某肚子疼去校園診所輸水了,何某半夜爬進寢室後,發現屋內只有朱某一個女生。於是,也沒有看清楚臉,對朱某實施了強姦。朱某非常氣憤,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對本案進行綜合分析: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朱某和何某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觀上也各有分工。朱某出錢,提供王某相片,指示王某居住的寢室所在,何某負責實施強姦王某。兩人為強姦王某製造條件,是強姦行為的預備行為,兩人構成共同犯罪。

二、何某潛入王某和朱某的寢室,室內只有朱某一人,因何某沒看清臉而將朱某當作了王某,實施了強姦。對何某而言,錯把朱某當作王某,屬於對象錯誤,無論根據法定符合說還是根據具體符合說,都不影響犯罪既遂的認定,何某錯奸朱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既遂)

三、朱某對自己被強姦的行為是否應承擔責任?朱某自己被強姦,存在過失。強姦罪是故意犯罪,過失強姦不構成犯罪,故朱某不對自己被強姦這一行為負責。任何人不可能對自己犯罪,這屬於對象不能犯。

四、朱某、何某意欲強姦王某,因王某臨時肚子痛去了診所,而未能對王某實施姦淫。兩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1、兩人觸犯了強姦罪(未遂)。理由:在何某翻窗爬進寢室前一小會,王某肚子痛去了校園診所,而致何某意欲強姦王某的行為未得逞。對王某而言,何某的行為存在現實的、緊迫的高度危險性,由於何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何某觸犯了強姦罪(未遂),朱某和何某是共同犯罪,也觸犯了強姦罪(未遂)。這是客觀的未遂犯論。

2、對王某而言,朱某、何某不構成強姦罪,因為侵害對象王某不在室內。這是客觀的危險說。

筆者意見:由於王某當時不在宿舍內,何某強姦的著手是翻進窗戶,但是因為王某不在宿舍,所以此時並不能對何某存在現實的、緊迫的高度危險性,因此筆者認為朱某和何某對於王某屬於預備階段的未遂,可以不予追究。

總之,朱某不構成犯罪,而何某構成強姦罪(既遂)。

結語:本案中的朱某一心想害別人,最終卻害了自己。而何某就不用說了,無論他強姦了誰,均要負責,為了1萬元就去犯罪的人,也不值得我們同情。但是,像這樣的校園霸凌事件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身邊很多朋友的孩子都曾遭遇過校園霸凌,而且被霸凌的痛苦可以一直伴隨著他們,維護一個和諧的校園環境是家長、學校和社會共同的責任。因為學校是學習的,而不是打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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