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想通過今天這篇文章給大家介紹的是我國《刑法》當中教唆犯的內涵以及嫌疑人主觀心態對犯罪構成的影響
案情概況
註:本案摘改自真實案例,當事人皆採化名,方便閱讀!
張三(男)通過老家拆遷,得到了一筆巨額的拆遷款,於是在大學校園旁邊開了一個網吧。一天,該大學校園裡的大學生李四(女)因為自己家庭條件不好,想要通過兼職來賺一些生活費。於是就到該網吧應聘,成為了該網吧的收銀員。
而張三就因此看上了李四,見李四積極上進,性格沉穩,他很想博取李四的芳心。於是他想出一個英雄救美的妙計。
一天,張三在網絡上認識了一個社會青年王五(男),兩人對於張三如此追求李四的手段一拍即合,張三當即通過銀行轉帳的手段給了王五現金1萬元,兩人約定如下劇情:由王五夜裡在李四回學校的路上,將李四劫持到出租屋實施強姦,然後張三在王五對李四性侵時突然出現將王五打傷,最終王五逃跑。但是實際的發展卻不盡人意,兩人配合得很不默契。在王五對李四實施性侵時,張三果斷出現,卻一拳打到王五的太陽穴上,王五被打暈過去,經鑑定為輕傷。而張三也未攔住李四報警,最終案發。
男子僱人強姦女子打算英雄救美,結果棋差一著:該案應如何評價?
我們不分析本案中張三給王五1萬元現金的行為性質,我們只看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行為。
張三將王五打暈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張三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導致他人輕傷。乍看本案王五的輕傷後果已經滿足了這個條件。
但是我們還要注意到,在張三和王五約定的內容中,有的是張三將王五打傷後王五逃跑,這就證明張三對王五實際出手的時候已經事先經過了王五的同意,這在《刑法》上叫做被害人承諾,即王五承諾了張三將自己打成輕傷的後果,此時行為人張三是無罪的。
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張三將王五打暈完全是因為自己失手誤打到了王五的太陽穴上,「失手誤打」屬於過失,並不是故意,所以從此角度,張三的行為也不是故意傷害罪。
2.過失致人輕傷不是《刑法》規定的罪名,《刑法》當中只有過失致人重傷罪
所以綜上所述,張三將王五打傷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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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和王五約定並實施內容行為的評價
關於此,在實際處理當中出現了不同的觀點:
1.張三和王五的行為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二人皆為強姦未遂
至於理由其實就很簡單了,從張三和王五的約定就可以看出,張三是以支付王五一萬元現金的方式,教唆王五去強姦李四,途中張三會突然出現英雄救美將王五打傷。從這個角度來看,王五放棄對於李四的行為是必然,而且不是基於自己的原因,而是基於外部的客觀因素才放棄的(張三的攻擊)。
所以此時王五和教唆犯張三構成強姦未遂
2.張三和王五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的共同犯罪,二人構成強制猥褻既遂
本條理由的分析則更多考慮了嫌疑人主觀心態方面的因素。在張三和王五的約定中,張三並不是真正讓王五去強姦李四(倘若真的如此那就不用約定了),充其量張三隻是想讓王五對李四實施一般意義上的性侵,而通過強制手段實施一般意義上的性侵,在《刑法》上就可以評價為強制猥褻罪。
這樣一來,王五的目的已然得逞。王五和教唆犯張三構成強制猥褻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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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此同意第二種觀點
註:強姦罪的基本刑期是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強制猥褻罪的基本刑期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本案當中不存在所謂兩罪的加重處罰情節。而判強姦未遂,意味著對於張三、王五可能要進行從寬處理,其刑期可能要進一步縮短。這樣看來,判另一罪的既遂,很可能刑期要比強姦未遂還要重一些。
結語
筆者在此回應在文章開頭所闡釋的內容。其實本案分析的重點就在於對嫌疑人在犯罪時主觀狀態的判斷。我們常說不應當依據嫌疑人的主觀狀態定罪,但是還是要注意到,嫌疑人的主觀狀態是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之一。嫌疑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哪種故意或者哪種過失,這都會影響到對他的最終定罪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