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為擺脫男子糾纏,騙來同學供男子強姦,如何評價本案?

2021-01-09 西部點評

【案例】 大二女生李某,通過QQ認識了無業男青年郭某,二人相約見面後,郭某以在網上發布李某的照片為由,強迫李某與其發生性關係,後多次以此為由與李某發生性關係。在李某多次懇求後,郭某提出,只要李某給郭某找來另一個女的頂替李某,就可以放過李某。李某一時衝動,通過電話將自己的同學許某騙至郭某某住所,並協助郭某某強姦了許某。後來許某報案。隨後郭某和李某被公安機關逮捕。

本案例是一起女子可以成為強姦罪主體的案例,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己決定。

郭某與李某

郭某通過QQ與李某認識後,以將其照片發到網上為由相脅迫,與李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侵犯了李某性的自己決定權,涉嫌強姦罪。

郭某與許某

李某為了擺脫郭的糾紛,將同學許某騙至郭某住處,並協助郭某與許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違背了許的意志,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涉嫌強姦罪。

本案中,郭某基於同一犯罪故意,連續實施兩次強姦行為,屬於刑法上的連續犯,應按強姦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郭某強姦許某案中,郭某為實行犯,李某為幫助犯,李某通過郭某的強姦行為實現了對許某性的自己決定權的侵犯,其行為的違法性從屬於郭某,兩人系強姦許某的共同犯罪,按照違法層面的共犯理論,兩人都對許某被強姦的結果負責任,均構成強姦罪,郭某為實行犯,系主犯;李某為幫助犯,系從犯。

本案中,李某是在郭某的脅迫下幫助郭某強姦許某的,從量刑情節上來說,李某屬於刑法規定的脅從犯,根據《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十八條【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刑法》二十八條規定來看,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實踐中,有的人被脅迫參加犯後,積極投入到犯罪中去,比誰都積極,其作用與主犯相當,就應當按照主犯的處罰原則予以處罰,即對其參與的所有犯罪負責任;有的人被脅迫參犯罪後,在犯罪過程中只起到了從犯的作用,就應當按照從犯的處罰原則予以處罰,即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可見,脅從犯並不是具體的量刑情節,還要根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具體判斷其為主犯還是從犯,從而決定其應適用的刑罰。

結語:習慣上,一般認為只有男子才可以犯罪強姦罪,通過以上分析,強姦罪的主體不僅指男子,女子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但是女子永遠不可能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只能成為強姦罪的幫助犯或教唆犯。從量刑情節上來說,女子既可成為強姦罪的主犯,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從犯。關於脅從犯並不是具體的量刑情節,要根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認定其為主犯或從犯,從而決定其法定刑。

(來源:身邊的刑法)

免責聲明:文章內容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號聯繫,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內容。文章只提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投資及應用建議。

相關焦點

  • 女子報警強姦反被拘留,只因1314元的轉帳,如何評價本案?
    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的內容為,與誰、何時、何時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本案中,女子與馬某在喝酒時認識,相約一起開房,警方調取賓館監控顯示,女子親自開房並交費,且女子開房時,意識清醒,並沒有醉酒的情況。警方進一步查看了女子和馬某的手機發現,剛一進房間,女子就微信轉帳1314元給馬某。
  • 女子僱人強姦工友,卻錯把自己強姦了,如何評價本案?
    如本案,張某為教唆犯,孫某教唆犯的教唆犯,在兩人的共同教唆下,男子實施了強姦他人的行為,因此,張某與孫某均具有可罰性。幫助犯是對實行犯實行犯起了物理上或心理上幫助作用的人,幫助犯為從犯。也許有人會問,這個案件中不是有人被強姦了嗎?怎麼還是強姦(未遂)呢?答案是對於教唆犯孫某與張某來說,沒有被侵犯的法益,教唆他人強姦自已不就是對自已性的自已決定權放棄的承諾嘛,被害人承諾是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阻卻行為的違法性,因此,男子的行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會被評價為犯罪,作為教唆犯的孫某與張某當然也不能評價為犯罪(針對孫某被強姦)。
  • 女子僱人強姦朋友,卻錯把自己強姦了,如何評價本案?
    如本案,張某為教唆犯,孫某教唆犯的教唆犯,在兩人的共同教唆下,男子實施了強姦他人的行為,因此,張某與孫某均具有可罰性。  幫助犯是對實行犯實行犯起了物理上或心理上幫助作用的人,幫助犯為從犯。  根據當時情況來看,田某有被男子強姦的現實緊迫危險性,正是田某當時肚子痛,暫時離開才免遭強姦,因此,當時,田某被強姦的危險確實存在,因此,本案中,對于田某來說,男子涉及強姦罪(未遂)。
  • 男子為強迫女子賣淫,非法拘禁並強姦女子多次,如何評價本案?
    【案例】2005年,朱某17歲高三輟學,與服父母賭氣,準備獨自一人前往南方打工,她在網上貼吧上發布了自己想去南方打工的信息,男子王某給她留言說自己的工廠需要女工,只要肯幹,工資每月5000元妥妥的。朱某坐火車趕往某市,下車後,王某很熱情地驅車接她。
  • 男子僱人強姦女子打算英雄救美,結果棋差一著:該案應如何評價?
    在王五對李四實施性侵時,張三果斷出現,卻一拳打到王五的太陽穴上,王五被打暈過去,經鑑定為輕傷。而張三也未攔住李四報警,最終案發。男子僱人強姦女子打算英雄救美,結果棋差一著:該案應如何評價?我們不分析本案中張三給王五1萬元現金的行為性質,我們只看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行為。
  • 男子凌晨尾隨女子,持刀闖入女子家中劫財又劫色,如何評價本案?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6日上午8時許,鐵路公安處派出所民警在進站口巡邏時,一名的士司機向民警暗示車內乘客行為異常,在司機的指引下,民警找到了該男子。交流過程中,民警發現該男子神色緊張,行為異常。經查:當日凌晨2點,該男子肖某在尾隨一名30歲左右的女子,趁女子開門時不備,闖入其家中,用水果刀威脅逼迫其交出家中所有現金一萬餘元,並以暴力方式實施強姦(
  • 男子入室盜竊被發現,連捅女子十餘刀後將其強姦,如何評價本案?
    經調查,隔壁出租屋男子孫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據孫某交待,11日晚與3名朋友在出租屋飲酒。次日凌晨2時許,孫某稱下半個月的生活費沒有著落。朋友劉某出主意,稱隔壁鄰居只有一個女子在家,偷過來賣錢平分。 由於小王的房門沒有反鎖,孫某輕易弄開了門。被驚醒的小王大呼救命,孫某掐住其脖子,隨手抄起一個玻璃瓶猛砸頭部,見小王仍在呼救,孫某拿起床邊的剪刀,朝其腹部瘋狂捅了十餘刀。
  • 以案說法:就你這水平還出來強姦,女子被強姦後激怒男子,被男子暴打,如何評價本案?
    孫某被男子劉某跟蹤,原來,在她們幾個吃飯時,劉某也在燒烤攤附近,盯上了她們,想弄幾個錢花花。本案中,孫某遭受到一連串的不法侵害,對於一個年輕女子來說,真的是難以承受之痛,同時,劉某的惡劣行徑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他將為自己一時之念付出青春代價。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 男子入室盜竊200元卻被女主人強姦,如何評價本案?
    男子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女主人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因此王某強迫與劉某發生性關係,從法律上講,不能構成強姦罪,因為法律規定強姦罪的對象必須為女性。結語:本案的男子構成入室盜竊既遂,有自首行為,可以從寬處理,而女子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 女子認錯人,被男子性侵,如何評價本案?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姦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姦;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姦;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姦;假冒治病強姦婦女;利用迷信姦淫婦女等。
  • 三男子酒後嫖娼,強行輪流與女子發生關係,如何評價本案?
    ,三人一起聚一聚,在一番吃喝之後,都略顯醉意,其中一個男子提議要一起出去找樂子,於是他帶著兩位同鄉去了一家按摩店,和老闆商量好了之後,他以300元的價格帶了一名女子出來包夜。  失足女跟著男子一起到了賓館,而另外兩名男子已經開好房間,失足女到了才知道自己即將要服務的是三個人,但是她只收了一個人的費用,於是和讓他們商量價錢的事情。但是三個男子怎麼會放過這個機會,於是強行輪流與其發生關係,女子的眼看敵不過三個大男人,只能放棄掙扎。
  • 女子僱男子性侵同學,卻誤將自己性侵,如何評價本案?
    【案例】劉某長得漂亮,被公認為校花,隨著新一屆同學入校,人們把目光紛紛轉向新生王某,於是劉某對王某懷恨在心。一天,劉某和網友聊天時說起此事,並轉帳五千元給網友並附王某照片,定於第二天晚上十一點,讓網友黃某強姦王某。
  • 「案例」男子入室盜竊200元卻被女主人強姦,如何評價本案?
    男子劉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女主人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因此王某強迫與劉某發生性關係,從法律上講,不能構成強姦罪,因為法律規定強姦罪的對象必須為女性。結語:本案的男子構成入室盜竊既遂,有自首行為,可以從寬處理,而女子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 男子慫恿酒友性侵陌生女子,被抓稱都是酒惹的禍,如何評價本案?
    【案例】 7月8日下午,男子張某、劉某兩人酒後在某河道遊玩。張某某發現了正在河邊洗衣服的的女子,隨即對劉某進行言語挑釁,慫恿其強姦女子。然後,劉某採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女子發生了關係。然後,二人駕駛摩託車逃離現場。後女子報警,經訊問,劉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 男子強姦女子,因女子哀求而放棄,後又實施猥褻,如何評價本案?
    編者語:強姦行為與猥褻行為,二者均為侵犯被害人性的自主決定權的犯罪而後,張某某迫使曹某與其至附近公園,在該公園西側竹林北側草地處,再次強摸曹某胸部及陰部,並強迫曹某幫助其手淫(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本案為真實案件
  • 男子開車撞倒女子,拖進車內性侵併搶走銀行卡,如何評價本案?
    小莉兩條胳膊的肘部都受了傷,當她試圖爬起來時,撞她的轎車裡下來一名男子,手裡拿著菜刀,將小莉拖拽到了車裡。在車裡,小莉慘遭男子強姦,並在男子的威脅之下,交出了身上的百餘元現金及銀行卡。從車上來後,小莉打電話報警。  民警調取了案發地周邊的路面監控,發現一輛車牌為滬C的白色大眾車案發前後在附近多次出現。
  • 女子約見網友,回家被老公識破後謊稱被侵犯,如何評價本案?
    這個細節沒有逃過辦案人員的眼睛,經過耐心詢問,女子終於承認自己為了應付老公,於是就編造了被網友強姦的謊言。於是,警察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給予女子治安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本案是女子的老公在女子欺騙下報的警,因此,女子老公主觀上存在過失,過失違反治管理處罰的行為,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此,警方沒有對女子老公採取拘留措施。
  • 女子給遠房妹妹下藥,送男網友處見面致其被強姦,如何評價本案?
    當年,她與在舟山打工的山東男子苟某在網上結識,胡某自稱年輕貌美,兩人感情迅速升溫,還有金錢往來。苟某幾次提出見面,胡某怕對方起疑,硬著頭皮答應了,但此前她發給苟某的照片並不是本人,擔心見面後苟某對其長相不滿意。此時,胡某的遠房妹妹王某從黑龍江來舟山投靠她。王某長相甜美,胡某多次鼓動她替自己去與苟某見面,被拒絕後,在王某的飲料裡面下了迷藥,在王某失去知覺的情況下將她帶到苟某租住處,自己離開。
  • 奇案分析:女子讓男子侵害室友,男子卻誤侵害該女子,如何評價?
    ( 該案例是一個真實發生過的奇葩案例,筆者摘自微信公眾號「辦案人」)本案的相關信息在向社會公開後引起了相當廣泛的討論,大家都對這種教唆他人強姦,但最後他人卻把自己給「誤奸」的行為十分好奇,究竟該如何評判教唆者和被教唆人的行為呢?
  • 被女子擅自發生性關係,男子怒叫朋友將其性侵,如何評價本案?
    於某不滿王某擅自和他發生性關係,將王某強行帶到賓館外偏僻處實施毆打,並電話叫來劉某和黃某,3人先後強行與王某發生關係。女性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要以評價為強制猥褻罪,但不能定性為強姦罪。本案中,王某未經孫某同意,為完成約定回店裡,擅自與孫某發生第二次性關係的行為,雖然沒有強制性,但仍可以評價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猥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