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三名同地外出務工男子異地相見,三人一起聚一聚,在一番吃喝之後,都略顯醉意,其中一個男子提議要一起出去找樂子,於是他帶著兩位同鄉去了一家按摩店,和老闆商量好了之後,他以300元的價格帶了一名女子出來包夜。
失足女跟著男子一起到了賓館,而另外兩名男子已經開好房間,失足女到了才知道自己即將要服務的是三個人,但是她只收了一個人的費用,於是和讓他們商量價錢的事情。但是三個男子怎麼會放過這個機會,於是強行輪流與其發生關係,女子的眼看敵不過三個大男人,只能放棄掙扎。
第二天早上,失足女怎麼想都覺得自己吃了虧,一氣之下打電話報警,警方來到此地將三名犯罪嫌疑人和這名失足女當場抓獲。
配圖與本文無關
本案例源自真實案件,筆者對原案件稍作改編,略去相關情節,但仍尊重了原案件基本事實,不影響案件定性。本文只對案件定性進行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證據運用。通過對本案例的分析,旨在闡明相關刑法原理,不作他用,如有不屑,敬請無視,如有不同觀點,敬請指正和討論。以下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強姦罪侵犯的法益強姦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其內容為: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方式發生性關係的決定權。對於幼女而言,由於幼女無性的承諾能力,因此,無論幼女同意與否,只要與其發生性關係,均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涉嫌強姦罪。婦女對自已性的決定權放棄的承諾有效,阻卻行為的違法性。
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受刑法的平等保護,失足女與他人發生關係時,達成合意視為對自已性的決定權的放棄,承諾有效,阻卻行為的刑法違法性,否定強姦罪的成立。如果不能與失足女達成合意,強行與其發生關係,侵犯了失足女性的自已決定權,涉嫌強姦罪。
本案中,失足女同意與三名男子中的一人發生關係,當到達賓館後,另有兩名男子欲與其發生關係,失足女不同意,而強行與其發生關係的行為,侵犯了失足女性的自己決定權,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涉嫌強姦罪。
三男子涉嫌強姦罪,具有輪姦的加重處罰情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強姦罪是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是強姦罪的手段行為,這裡重點討論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手段。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具有同質性的行為。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姦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姦;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姦;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姦;假冒治病強姦婦女;利用迷信姦淫婦女等。
本案中,當失足女到達賓館後,看到三名男子在場,強行與其發生關係,眼看無力反抗,只能放棄掙扎,三名男子正是利用失足女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與其發生關係,違背了失足女的意志,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涉嫌強姦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二人以上輪姦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項規定是強姦罪加重處罰情節。
輪姦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婦女意願,輪流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輪姦是強姦罪共同犯罪情形之一,只要二人以上基於共同強姦婦女的故意,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或短時間內變換不同地點對輪流對婦女實施姦淫,即使因其中一部分人未得逞,根據共同犯罪理論,也應負強姦罪既遂刑事責任。由於輪姦對婦女身心侵犯程度更大,對刑法保護的法益侵犯程度更高,因此,我國刑法將其作為強姦罪的加重處罰情節,規定了更高的法定刑。
本案中,三男子違背失足的意志,強行輪流與其發生性關係,涉嫌強姦罪,具有輪姦的加重處罰情節,應對其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結語:通過以上分析,旨在說明婦女的性的自已決定權,受刑法的同等保護,即使失足女的性的自已決定權,同樣受刑法保護;同時,就強姦罪的加重處罰情節輪姦的相關問題進行簡單論述。根據以上分析,本案中,三男子涉嫌強姦罪,具有輪姦的加重處罰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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