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迫與女子發生關係,女子反過來把男子腎壓壞,如何定性

2020-09-22 故事集結號

案例:

黃昏時分,劉某獨自在公園裡散步,就在一個胖女人面前獨自行走,劉某發現周圍沒有人,跟著該女子來到一個偏僻的地方,從後面抱住她的脖子,把她拖到樹後的草地上,強行與該女人發生X行為。後來但受害人似乎找到了感覺,又反過來坐上男子身上,主動與男子發生X行為,但是悲催的是因為女子很重,這過程中,男子的左腎被坐壞了。

這個案子早前發生的。我們對其進行了簡化,現在重點分析下該男性和女性的行為。男生是否構成強姦罪?女姓行為是否構成傷害罪?

男士行為:

第一種觀點:毫無疑問,男子構成強姦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的定義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x關係,構成強姦罪的各種要素,所以構成強姦罪。

第二種觀點:男子不構成強姦罪,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②第一次x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x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按照這個司法解釋,男子的行為又不構成強姦罪,具體如何,歡迎在評論區留下您的觀點。

女士行為分析:

那麼該女性坐上男子上面,導致男士腎受傷應該如何評價呢?可能有不同的觀點。我們結合本案實際和刑法有關規定,談了自己的看法。

婦女反騎損傷腎臟行為的又怎麼看呢?

第一種觀點:婦女涉嫌犯罪

男性和女性的強迫行為已經完成。男子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但此時受害女子卻反過來繼續產生後續行為。她坐在男子身上再次發生X關係,涉嫌強迫猥褻罪。因為女方不當行為,導致男方的腎被壓壞,此行為還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因此可以分析:腎破裂的,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輕強迫男子發生關係的行為,認定為強制猥褻罪。

第二種觀點:婦女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

在案例中,雖然男性對女性的強迫行為在生理上已經完成。但不可忽略的是,男性是否還與女性發生X關係,不能對正當防衛的認定做過多的理性假設。什麼意思呢?就是我們不能在事後的角度要求當事人怎麼樣做才更理性。舉個例子,一個人持刀威脅,被害人反過來奪刀把持刀人砍了,我們不能說當時被害人可以逃跑或者控制對方就行,不應該奪刀後又追砍持刀人。同樣的道理;在案件的情況下,男性再次侵犯的女性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對於男人的潛在可能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對他們進行正當防衛,甚至不存在防衛過當的。

正當防衛是制止不法侵害,這在理論上沒有爭議,但是實踐過程中存在巨大的爭議,怎麼樣形成有效的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會發布指導案例,但是案件相同的幾乎沒有,所以也需要我們的法官,要大膽判決此類事件。

對於此案中女性行為:有的採取防衛意識說有必要,有的採取主動防衛意識沒有必要。從侵害合法利益的角度看,不應使用主動防衛意識;從社會防衛或主觀惡意處罰的角度看,防衛意識又是必須的,要不然如果產生傷害了,代價又承擔不起。

在此案件的情況下,我們不應該為了猜想動機而否定被害人行為的合法性。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即使受害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客觀地制止了不法行為而採用了侵害行為,也應當認定其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女性坐在男性腎臟上的行為是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同意這個觀點。你們呢?

說在最後:您的觀點又是什麼?您又支持什麼樣的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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